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529號
SJEV,111,重簡,529,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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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529號
原 告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萬3,5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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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