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76號
SJEV,111,重簡,176,2022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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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顏敏蕙
即 原 告 樓
送達代收人 陳振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永超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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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