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970號
SJEV,111,重小,970,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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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970號
原 告 嚴淑貞
被 告 林伯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間因所飼養名為「阿妞」之 狗(下稱系爭犬隻)出現嘔吐症狀,原告先以通訊軟體LINE 拍照給被告看,被告告知帶去打營養針,因系爭犬隻太大隻 無法帶。後來找朋友宋金寶陪同帶去被告在新北市○○區○○○ 路0號1樓開設之動物醫院就醫,經被告看診後即稱要開刀, 倘手術成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若不成功, 費用為7,000元。被告於同年12月28日傍晚5點多進行手術, 然被告沒抽血、打麻醉針都未告知,原告於當天晚上8點30 分許至動物醫院,被告帶原告去手術台,但看見為什麼是在 地上放了薄薄的東西,在跟被告對話5分鐘後,竟發現系爭 犬隻已死亡。而同意書係原告叫宋金寶簽的,當時太急,先 給付5,000元,然被告在調解後竟向宋金寶索討12,000元, 後來又打了2通電話要錢等語。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 00,000元。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於108年12月28日宋金寶 帶著15歲之系爭犬隻來看診,稱2星期不食、嘔吐,經檢查 為子宮蓄膿症,引起腹膜炎敗血症,即使手術,也會24-48 小時死亡,且系爭犬隻15歲,相當人類82歲高齡,未結紮, 建議安樂死,但宋金寶仍要採取手術治療,在手術前有請宋 金寶簽立手術同意書,告知所有風險及應付之費用,以示負 責。於術後3小時,系爭犬隻因敗血症引起心臟衰竭死亡, 宋金寶僅支付保證金5,000元,原告並不承認同意書上之簽 名,而宋金寶亦不支付醫療費用。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100, 000元損害,惟依照手術同意書及病歷資料,畜主均為訴外 人宋金寶,被告並已告知重症會死亡,又原告與宋金寶並非 夫妻,原告既非畜主,何來損害賠償,亦不知其請求賠償10



0,000元係如何計算,且請求權時效已罹於2年而消滅等語置 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 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亦資參照。 又關於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 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 有明定;且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 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 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依被告所提出之系爭犬隻病歷資料之記載,系爭犬隻 之畜主為宋金寶,並非原告,且於108年12月28日在手術同 意書以畜主兼委託人名義於立同意書人欄簽名者亦為宋金寶 ,此有上開病歷資料及手術同意書在卷可稽。此外,原告復 未提出任何證據舉證證明其為系爭犬隻所有人,是堪認系爭 犬隻所有人應為宋金寶,且系爭犬隻醫療委託契約之當事人 應係宋金寶與被告,自均與原告無涉。則縱認系爭犬隻在被 告治療後死亡,尚難認實際受有損害者為原告;抑且,原告 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開說明,即難謂原告對被告有何損害 賠償請求權之存在。況本件原告並未釋明其究係依據何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亦未舉證證明所請求損害額 100,000元之計算依據。從而,足見原告本件請求,洵屬無 據,尚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非系爭犬隻醫療委託契約之當事人,亦未 舉證證明其為系爭犬隻所有人,故其請求被告應賠償100,00 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均核與本件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再加 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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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