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761號
SJEV,111,重小,761,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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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761號
原 告 黃馨億

被 告 蘇奕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查被告之住所地在苗栗縣○○市 ○○街0巷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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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