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1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江浩誠
江政儒
余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期間 年利率 計算期間 年利率 1 42,905元 自110年7月1日起111年1月23日止 0.9% 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月23日止 0.09% 自111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1年1月24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 0.19% 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