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74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玉燕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朱家正即提姆沃克動物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並為小 額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陳玉燕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傳真查詢國內 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