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
異議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異議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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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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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李黃印
權人
聲請人即債 柯正雄
務人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9月29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應為零元。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
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
條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債權表中之債權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李黃印等人,其債權是否確實存在,容有質疑,是以狀請
本院命債務人或債權人提出足堪證明債權之文件,以確認債
權之真實性,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
(一)債權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部份:
此部份之債權,雖經債務人於債權人清冊列為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之債權,視為其已於申報債權期間首日為與清冊記載同
一內容債權之申報。惟異議人對上開債權聲明異議,倘無法
提出該筆債權具體原因關係之事實與證據,該債權金額應予
剔除,經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0月19日具
狀向本院陳報,債權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已讓與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是認債權人騰泰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之債權已因債權讓與而不存在,則依上開規定意旨,
相對人即債權人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應為0元
,異議人此部份之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二)債權人李黃印部份:
債權人李黃印之債權,經債務人前於債權申報期間內向本院
申報債權金額為800,000元。惟查,債權人李黃印提出債權
人對債務人起訴之臺南地方檢察署之刑事傳票、和解書及第
一銀行存款簿為證,堪信該債權存在為真實,異議人所主張
其債權未盡確實,容有可議等語,顯屬誤會,債權人李黃印
對於債務人債權之確實金額,應以債權人李黃印110年11月1
7日之陳報狀為依據,為885,000元。惟本院依110年度消債
清36號於110年7月16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債權人李黃印
並未依補報債權期限110年8月25日前申報及補報債權,故本
院僅得依債權人清冊所申報之800,000元登載債權人李黃印
之債權。綜上,該部份異議人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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