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9年度,302號
TPHV,109,家上,302,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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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簡國傳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上 訴 人 簡國麟

簡美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國傳
上 訴 人 簡寅農
被 上訴人 鍾維双
訴訟代理人 呂丹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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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