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忠勲
林慧如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相 對 人 喬陞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聰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0000○○報價」、「○○規範說明 文件」為營業秘密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 本院以110年度勞聲字第5號裁定准許,惟其聲請欠缺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要件,「0000○○報價」為相對人 生產機器的其他選配產品之報價,代理商均會取得供客戶作 為選購時參考,顯見知悉此項資訊之人極廣,而「○○規範說 明文件」則是相對人模具部門所使用之文件,供設計模具之 員工於過程中所得依憑之表格,聲請人丙○○雖原為相對人服 務部門之員工,於跨部會之會議中卻可由其他員工主動交付 此文件供聲請人丙○○參考,可知此二份文件均不具秘密性之 要件。另「0000○○報價」僅為商品報價,不涉及公司長期營 運累積所得之特定客戶名單、喜好、產品成本分析等資訊, 且報價每年會隨匯率及其他因素之變動而調整,無法沿用至 翌年,「○○規範說明文件」更是聲請人丙○○距今13、14年所 取得之資料,聲請人丙○○曾受指示製作新版的○○規範說明文 件取代此版本,系爭「○○規範說明文件」早已過時,故此二 份文件均無營業秘密之價值性。又相對人雖有以TFG加密系 統處理相對人員工電腦內文件,然而無論文件內容如何,均 會被處理為加密文件,此二份文件未經相對人依其業務需要 而分類分級處理,而未區分是否屬於機密性、具有經濟價值 之重要資訊,應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語,爰依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撤銷秘密保持命令等語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稱「釋明」者,係使法院就 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為已足,與「證 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 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即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 並不以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 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
三、經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丙○○、丁○○、聲請人兼 訴訟代理人蘇○○律師、黃○○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本院 以110年度勞聲字第5號裁定命聲請人4人就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5月19日民事準備程序(二)暨保持秘密命令聲請狀提出 之「0000○○報價」及「○○規範說明文件」文件,不得為實施 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有相對人之110年5月19日民事準 備程序(二)暨保持秘密命令聲請狀、110年度勞聲字第5號 裁定、「0000○○報價」及「○○規範說明文件」在卷可憑(見1 10年度勞聲字第5號卷),此二份文件核屬用以銷售或經營之 商業性資訊,依一般交易情形,不會對無關之第三人揭露, 而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 價值,本院考量此二份文件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相對人基於該二份文件之事業活動之虞,倘 生損害,損害金額難以預估,且一旦經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 之目的而開示或利用,將無法回復為原有狀態,具有不可回 復性,並考量上述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本案訴訟仍在訴訟繫 屬中,兩造均提起上訴而未確定,佐以聲請人丙○○、丁○○所 涉刑事部分尚在另案偵查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0 年12月23日南檢文任110調偵1359字第1109082089號函復本 院因偵查不公開,故未能提供原告主張之偵查資料,有該函 在卷可參(見勞訴卷第323頁),而原告於上述本案訴訟中 均主張尚有相關證據存在於偵查案件之卷證資料,僅是囿於 偵查不公開尚未取得或未提出等語。另參酌本院110年度勞 聲字第5號裁定並非一概禁止聲請人閱覽、抄錄、攝影或預
納費用聲請付與「0000○○報價」、「○○規範說明文件」影本 ,僅是限制其等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訴訟以 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限制手段 尚在合理範圍內,本院考量本案訴訟進行之情形,認為系爭 「0000○○報價」、「○○規範說明文件」仍有限制其開示或使 用之必要。據此,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可採。從而,本件聲請 核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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