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31號
TPDV,111,聲,231,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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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代 理 人 連根佑
相 對 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九九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或同面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714號裁定 ,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00萬元,共計110 0萬元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為假扣押之擔保,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3769號擔保提存 事件提存後,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經本院多次裁准變 更提存物,現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4號裁定准以同面額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更提存物,並以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99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 定期存單業已屆期,爰聲請准以變換為同面額之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聲 字第44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110年度存字第995號提存 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1-1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 案卷查對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雅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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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