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10號
TPDV,111,司執消債清,10,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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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志宜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彭國書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於民 國111年1月2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本件清算 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業於111年3月24日(發文日期 )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其中如附 表編號1之存款、附表編號2之保單解約金共計新臺幣99,961 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分配;附表編號3之全球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契約終止後應返還,惟債務人未領取之 金額3,375元,債務人同意由本院向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解繳到院分配。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價值 (新臺幣) 備註 1 基隆安瀾橋郵局(帳號:00111550286225) 174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2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60062979) 99,787元 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 3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78071611) 3,375元 債務人同意由本院向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到院分配 4 1985年出廠之車牌號碼3E-4652汽車一輛 0元 無清算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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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