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066號
TPDV,111,司促,5066,202204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誠興小吃店

法定代理人 杜與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