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602號
TPDV,111,司促,4602,202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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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產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肆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五百一十
一條第二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與聲請人簽立工程承攬契約書,惟其尚有新臺幣751,400
元之工程款及代墊款未給付聲請人,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等語。查聲請人民國111年4月1日聲請狀一、請求標
的(一)第一行至第二行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
民國111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致本院無從認定其
計息期間究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
1年3月30日起算,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4月12日送達
聲請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惟其迄未補正。是聲請人
關於請求利息部分,聲請於法不符,該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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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