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88號
原 告 許梅
被 告 郭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3388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2,582元,惟查:本件原
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號碼臺北市○○○路0段000巷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暨坐落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
銷,並回復登記予原告,系爭房屋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估價報告
所示,其價額為新臺幣148萬3,686元、又系爭土地於原告起訴之
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50萬7,000元,則系爭土地之價額
為新臺幣1,440萬8,585元(計算式:507,1000元/㎡×2,429㎡×權利
範圍117/10000=14,408,585.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89萬2,271元(計算式:1,483,686+
14,408,585=15,892,27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1,92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萬2,582元,尚欠新臺幣12萬9,3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