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27號
TPDV,109,訴,3527,202204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良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玉大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青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潘忠義潘張金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 萬7,4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 萬6,6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1/1頁


參考資料
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大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