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627號
債 權 人 張芸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並提出債務人王琪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台端提出之匯款單存款戶名均非債務人「王琪」,則請求債
務人「王琪」給付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