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970號
債 權 人 鑫銳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思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貴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吳健宏為法定代理人依據為
為何?
二、釋明租賃期間因對方行為導致車輛牌照被扣、何時被扣、何
時領回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釋明車輛牌照扣牌費用依每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
元計算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依貴公司提出車輛租購契約書第九條所載,乙方未依約定日
期給付租金,自遲延償付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息15%加收遲
延利息,貴公司主張自民國111年3月11日起至同月25日止共
計15天之租金為15,000元之依據為何(據其提出之契約,每
月租金為25,000元,若以3月共31天計算,則一天租金為806
元,10天應為8,060元,非15,000元),及主張以上開金額按
年息15%計收遲延利息共計2,250元之依據為何?(依上開計
算,年息應為1,209元,則債務人遲付10天之遲延利息應為3
3元,計算式:1209×10/36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併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五、貴公司主張自111年4月1日起至同月7日止共計7天之租金為7
,000元之依據為何(據其提出之契約,每月租金為25,000元
,若以四月共30天計算,則一天租金為833元,7天應為5,83
1元,非7,000元),及主張以上開金額按年息15%計收遲延利
息共計1,050元之依據為何?(依上開所述,年息應為875元
,則債務人遲付7天之遲延利息應為17元,計算式:875×7/3
6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六、債務人楊思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