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809號
TYDV,110,監宣,809,202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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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王美麗
相 對 人 金少雄
關 係 人 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金少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王美麗(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金少雄之監護人。指定金惠閔(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美麗為相對人金少雄之配偶,相對 人因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 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 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女金 惠閔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㈡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111年3月10日訊問筆錄(相對人躺在病床上,雙手攣縮 ,對本院之點呼及指令均無反應)。
陳炯旭診所111年4月6日旭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精神鑑定 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為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之失 智症、腦病變、陳舊外傷型顱內出血之個案,鑑定時外觀顯 病態樣,注意力無法集中,態度無法配合,無法有自主動作 ,無法言語,無法以言語、動作、文字與之溝通,無法施行 簡易智能測驗。相對人目前無生活自理之能力,無經濟活動 能力,無社會性活動力,無交通事務能力,無健康照顧能力 ,故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相對人先前有陳 舊外傷性顱內出血多年,功能已有明顯下降,此次於2年多 前再發生昏迷,功能更為退化,且無明顯改善,未來應無改 善之可能等語。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10年12月9日桃林字第110664號函附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 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關係人為相對人之三女,相對人目前 與聲請人、關係人及相對人四女同住,由聲請人協助照顧相 對人日常生活起居及主責處理相對人事務、聯絡長照資源、 負責保管相對人的身分證、健保卡、身心障礙證明、存摺與 印章,及使用相對人每月領取退休金支付相對人所有開銷, 關係人則願意協助聲請人處理相對人事務。相對人目前受照 顧情況並無不當,聲請人、關係人於訪視及本院訊問時均表 明有意願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職務,且據 相對人其餘子女即長女金宥均、次女金宥樺、四女金苡萍推 舉同意聲請人及關係人擔任上開職務,亦有提出同意書在卷 可佐(見本院卷第34頁)。本件相對人查無意定監護人,有 意定監護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聲請人及關係人經核無 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且按其知識、經驗、能力,得為擔 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 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六、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 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 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 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七、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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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