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2558號
PCDV,111,司票,2558,2022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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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558號
聲 請 人 彭建達
法定代理人 莊玉葉
相 對 人 傅清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三紙。
三、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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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