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558號聲 請 人 彭建達 法定代理人 莊玉葉 相 對 人 傅清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三紙。三、本件本票裁定聲請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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