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63號
CTDV,106,司拍,263,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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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拍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何豐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茂寅李連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茂寅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霞海段918 地號
  土地及其上373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
  整姓名)。
二、請確認相對人為何人?(相對人李連吉非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
三、相對人李茂寅李連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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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