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4號
CHDV,111,司拍,14,2022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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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號
抗 告 人 高李麗鶯
李俊義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高李麗鶯李俊義與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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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