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4號抗 告 人 高李麗鶯 李俊義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高李麗鶯、李俊義與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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