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110年度,9號
SLDM,110,自,9,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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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自字第9號
自 訴 人 李雲卿


黃于庭


黃于嘉

住○○市○○區○○○路000巷0號5樓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劉潤陸過失致死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李雲卿黃于庭黃于嘉於民國110年1月12日 具狀向本院提起自訴,原委任楊敏宏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嗣 於111年4月25日具狀解除上揭委任乙情,此有刑事陳報解除 委任狀1紙在卷可稽,且自訴人亦未再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 人,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 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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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