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1年度,193號
FSEV,111,鳳補,193,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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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坤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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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