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5號
TCDV,110,司執消債清,15,20220329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余國燦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曹𥟘峸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呂立偉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英標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馨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棠
相 對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趙春富
即 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件資產表貳編號3、4、5、6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 人提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零柒元,並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債權人 。」,為處分方法。
債務人如附件資產表貳編號1、2、7所示之財產,不予處分,返 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 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 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清算財團之財產有 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理。無決議 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第1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   5號裁定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債務人於 開始清算時,其清算財團如附件資產表所示,本院於111年1 月25日召開債權人會議議決債務人財產之處分方法,並函知 債權人有關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惟債權人無法就清算財 團之處分方法形成有效決議。經本院現場徵詢債務人意見, 本件資產表貳編號4、5之存款為新臺幣(下同)1,001元, 資產表貳編號3之保單預估解約金為5,086元,資產表貳編號 6之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價值約為4,620元,此 有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未上市股票行情查詢資料 在卷可參,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 有保險之保障,關於債務人上開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現款代 變價為處分方法,堪屬適當。次查,清算財團中如附件資產 表貳編號1、2之機車、汽車,車齡各為14年、28年,殘值甚 微,不符鑑定、拍賣、稅捐等變價成本,至資產表貳編號7 之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因該公司已遭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為接管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為接 管人,其股份幾無清算價值,不予處分,應均以發還債務人 為適當。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爰以裁 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