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蔡淑婷
相 對 人 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泳義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
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中關於相對人姓名「杰陞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杰陞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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