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照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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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件編號1至編號25所示財產不予處分。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開始清算民 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又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其中如附 件編號1至25號所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雲公司 )之骨灰位或牌位之使用權,經本院調查:㈠經本院函詢, 該公司覆以並無買回之機制,有該公司111年1月5日陳報狀 在卷可佐。㈡參最近數月新聞媒體報導,屢見重大影響該公 司靈骨塔銷售之新聞,如吸金案遭檢調單位搜索、購買塔位 者成立自救會等,此已為公知之事實。㈢經再查諸財政部稅 務入口網,展雲公司之營業狀況現已為「非營業中」,有財 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結果列印單在卷可明。㈣本院經再以司 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裁判書查詢功能查詢,該公司僅11 1年1月9日至1月13日僅5日內即有21件案由給付工資、本票 裁定、返還借款等訴訟或非訟事件,如搜尋110年12月14日 至111年1月13日,則有218筆,亦足佐證以了解該公司所多 遭他人提告及積欠工資爭議之情況。另該公司遭聯邦保全股 份有限公司提告積欠蓬萊陵園暨祥雲觀之保全服務費(即系 爭使用權所在之納骨塔),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 字第6265號判決上開保全公司勝訴,有判決列印影本在卷可 稽。㈤本院審酌,以上開使用權之契約他造展雲公司有前開
吸金案、積欠工資、積欠靈骨塔保全費用等訴訟,是系爭使 用權之價值及是否有換價可能即顯有可疑。(遑論據展雲公 司先前函覆,移轉仍須繳交個人型納骨灰位安置管理費每個 新台幣3萬6千元,牌位安置管理及刻字費每個3萬6千元,每 個商品過戶手續費1千元及權狀製作費500元。)且若選任管 理人為拍賣,自須就拍賣公告載明上開情事而提醒應買人, 然如此是否仍有人願應買則顯有可疑。是本院認該等使用權 應無變價之實益,恐徒費程序而增加拍賣費用,反減少債權 人之受償金額。㈥另就該塔位、牌位使用權,固以展雲公司 有上開情事而無變價實益,然是否衍生可選任管理人終止契 約後對展雲公司求償一事,本院審酌以上開有吸金案遭檢調 調查、數量龐大之求償訴訟等情,則本件縱選任管理人終止 契約後對展雲公司求償,以僅為普通債權,則以上開情況亦 顯難獲償,反徒增選任管理人及訴訟等費用。是審酌上情, 爰裁定就附件所示使用權之清算財團財產不予處分。另清算 財團財產中富邦人壽保單、機車、國泰金股票6股,本院業 已以111年1月14日裁定決定其處分方式,其中保單部分,以 債務人陳明縱使分期亦無力提出現款代替保單,是以本院11 1年1月14日裁定以解約為處分方式,則解約金到院後自將作 成分配表而續行分配,併此敘明。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年11月8日函知各債權人 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並再以111 年1月14日函敘明展雲公司上開情形請債權人表示意見,爰 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
(1)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 F3B000893/305376)。
(2)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 F3B000894/305377)。
(3)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 F3B000895/305378)。
(4)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
F3B000896/305379)。
(5)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 F3B000897/305380)。
(6)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 F3B004459/305385)。
(7)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 F3B004460/305386)。
(8)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新、舊權狀編號:A3F3B00446 1/305387)。
(9)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 F3B004462/305388)。
(10)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 3F3B004463/305389)。
(11)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 3F3B002173/306985)。
(12)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 3F3B002174/306986)。
(13)蓬萊陵園個人型納骨灰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 3F3B002175/306987)。
(14)蓬萊陵園牌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F3A005283 /3SA00152)。
(15)蓬萊陵園牌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F3A005284 /3SA00153)。
(16)蓬萊陵園牌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F3A005285 /3SA00154)。
(17)蓬萊陵園牌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F3A005286 /3SA00155)。
(18)蓬萊陵園牌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F3A005287 /3SA00156)。
(19)蓬萊陵園牌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F3A005292 /3SA00161)。
(20)蓬萊陵園牌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F3A005293 /3SA00162)。
(21)蓬萊陵園牌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F3A005294 /3SA00163)。
(22)蓬萊陵園牌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F3A005295 /3SA00164)。
(23)蓬萊陵園牌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F3A005296 /3SA00165)。
(24)蓬萊陵園牌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F3A006139
/3SA01067)。
(25)蓬萊陵園牌位1個之使用權(新、舊權狀編號:A3F3A006140 /3SA0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