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459號
SLDM,110,金訴,459,2022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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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瑜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6668號、第17244號、第18355號、第18508號、第1931
7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8009號、第19478號、第2072
7號、第21338號、第21955號、第22104號、第22382號、第22975
號、111年度偵字第32號、第321號、第1389號、第2362號、第23
63號、第3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瑜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瑜旋雖得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 物件予不明人士使用,該帳戶即可能作為他人收受及提領詐 欺取財等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而他人提領後亦將產生遮斷資 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洗 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17日至同 年月28日間某日時,在不詳地點,將其向永豐商業銀行申辦 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銀行資料,一併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成年人,而可供該成年人作為收受、提領及轉出詐欺 取財所得款項之工具使用。嗣即有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陳琇容江佳怡、董淑銘、吳 俞臻、張敬淳王修宏余佳駿王嘉祥陳建臻吳清憶郭芳均黃祥祐楊建良蕭恩弘王俊麟徐珮玲、周 比琦、蔡惠蓮、紀華羽、林吟樺曾偉麟黃浩軒陳坤弦許廷彰莊雅婷黃詩茹鍾沂蓁吳承穎林郁涵(已 改名為林若芸)、傅筠(下稱陳琇容等29人及林吟樺),致 陳琇容等29人及林吟樺各自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 項匯(存)入本案帳戶內。嗣陳琇容等29人及林吟樺發覺受 騙,分別報警處理,惟所匯款項已遭不明人士以網路銀行轉 帳方式轉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 向及所在。




二、案經陳琇容等29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基隆市 警察局第四分局、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小港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海山分局、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林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述被告洪瑜旋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0年 度金訴字第459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1頁),且迄辯論終 結前亦無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52頁至第186頁),本院審 酌各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 之非供述證據,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申辦本案帳戶使用並開啟網路銀行功能 ,且告訴人陳琇容等29人及被害人林吟樺遭不明人士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而將如附表所示 之款項匯(存)入本案帳戶內,旋遭不明人士以網路銀行轉 帳方式轉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 錢之犯行,辯稱:本案帳戶提款卡是放在褲子口袋攜帶外出 時遺失,攜帶提款卡是為了要領錢,提款卡密碼是我生日, 網路銀行是為了線上轉帳方便才於110年6月17日申辦,密碼 可能是我的手機加英文字母,是應銀行櫃員建議我將密碼寫 在卡片後面,我並未將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 碼交付他人使用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申辦本案帳戶使用並開啟網路銀行功能,且告訴人陳 琇容等29人及被害人林吟樺遭不明人士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存 )入本案帳戶內,旋遭不明人士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等 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2382號 卷【下稱偵22382卷】第1頁至第4頁、110年度偵字第16668 號卷【下稱偵16668卷】第44頁至第46頁、111年度偵字第32



號卷【下稱偵32卷】第5頁至第9頁、111年度偵字第1389號 卷第18頁至第21頁、本院卷第38頁),核與告訴人陳琇容等 29人及被害人林吟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16668 卷第3頁至第4頁、110年度偵字第17244號卷【下稱偵17244 卷】第7頁至第9頁、第10頁至第41頁、110年度偵字第18355 號卷【下稱偵18355號卷】第16頁至第17頁、110年度偵字第 18508號卷【下稱偵18508卷】第4頁至第5頁、110年度偵字 第19317號卷【下稱偵19317卷】第4頁至第9頁、110年度偵 字第18009號卷【下稱偵18009卷】第7頁至第9頁、110年度 偵字第19478號卷【下稱偵19478卷】第55頁至第64頁、110 年度偵字第20727號卷【下稱偵20727卷】第1-1頁至第1-15 頁、110年度偵字第21338號卷【下稱偵21338卷】第9頁至第 11頁、110年度偵字第21955號卷【下稱21955卷】第4頁至第 5頁、110年度偵字第22104號卷【下稱偵22104卷】第8頁至 第9頁、偵22382卷第5頁至第6頁)、110年度偵字第22975號 卷【下稱偵22975卷】第15頁至第18頁、111年度偵字第2362 號卷【下稱偵2362卷】第9頁至第13頁、111年度偵字第2363 號卷【下稱偵2363卷】第9頁至第13頁、偵32卷第10頁至第1 2頁、111年度偵字第321號卷【下稱偵321卷】第6頁至第12 頁、第14頁至第19頁、111年度偵字第1389號卷【下稱偵138 9卷】第9頁至第12頁、111年度偵字第3153號卷【下稱偵315 3卷】第7頁至第15頁),並有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7月 21日作心詢字第1100720133號函及所附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 資料及110年6月1日至7月19日交易明細、110年7月28日作心 詢字第1100727155號函及所附本案帳戶110年1月26日至110 年7月26日交易明細、111年1月19日作心詢字第1110117118 號函及所附本案帳戶金融卡異動資料(見偵17244卷第42頁 至第51頁、偵20727卷第10頁至第36頁、本院卷第25頁)及 如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之事證可資佐證,應堪認定為真實。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但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把提款卡 密碼寫在小紙條,塞在提款卡夾袋內,因為我會忘記密碼, 所以都會用小紙條寫上密碼,提款卡是110年6月,確切日期 我不記得,在新北市淡水區學府路附近弄丟的,當時沒發現 ,後來沒幾天換錢包的時候找不到,才打電話去銀行掛失等 語(見偵22382卷第3頁),於偵訊時則供稱:提款卡是110 年6月去申請網路銀行,出門帶著提款卡,應該是路程中遺 失了,110年7月換錢包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7月5日有線 上掛失等語(見偵16668卷第44頁至第45頁),於本院審理 時則供稱:110年6月17日去申辦網路銀行時,銀行有換發一 張新的提款卡給我,110年7月4日是因為收到銀行通知卡片



出問題,才回家確認褲子口袋沒有提款卡,我有打電話掛失 ,密碼是我去申辦網路銀行功能時,一直打錯密碼,櫃員才 要我寫在提款卡背後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第191頁), 足認被告前後對於本案帳戶提款卡遺失之時點、密碼是書寫 在卡片背後或是小紙條上放置卡套內,是自己習慣或是因櫃 員建議而書寫密碼在卡片上,所述已有不一,是否可信,已 有可疑。且據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可知,被告於110年6月17日 臨櫃申辦網路銀行功能,並以手機轉帳測試網路銀行功能是 否可正常使用後,本案帳戶餘額僅有21元(見偵17244卷第4 4頁),益徵被告辯稱係因出遊、外出洗車有提款需求才攜 帶卡片外出才會不慎遺失云云,並不屬實。
㈢參酌告訴人陳琇容等29人及被害人林吟樺遭騙匯(存)款至 本案帳戶後,均遭不明人士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轉出,此有 本案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佐(見偵17244卷第44頁至第51頁 )。衡諸一般人使用網路銀行,或以智慧型手機下載銀行AP P綁定使用,或於各金融機構網路銀行網頁,輸入身分證字 號、使用者代號並鍵入密碼後登入系統使用,而據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供稱:除本案帳戶提款卡外,沒有其他東西遺失, 我的身分證在我身上等語(見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73號 卷第104頁),而僅拾獲帳戶提款卡之人,頂多知悉本案帳 戶帳號,或倘被告辯稱屬實時,書寫在提款卡上之密碼,並 無從得悉本案帳戶有開設網路銀行功能,更無法取得被告之 身分證字號及其所設定之使用者代號,進而自網路銀行網頁 登入使用本案帳戶網銀功能,將告訴人陳琇容等29人及被害 人林吟樺遭騙匯(存)入本案帳戶之款項轉出,足認被告辯 稱因本案帳戶提款卡遺失,卡片上記載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密 碼,才會遭人盜用一節,實與常情相違,不足採信。遑論, 被告自承本案帳戶申辦網路銀行功能是綁定手機APP使用, 且被告手機於本案詐欺款項轉出期間,並無遺失紀錄(見本 院卷第188頁至第189頁),是於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存)入 款項至本案帳戶,及不明人士使用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功能將 上開款項轉出等交易,被告當有接獲手機APP通知帳戶交易 訊息,而本案遭詐騙之被害人數眾多,匯(存)款項多筆, 金額甚鉅,對於銀行頻頻通知交易訊息,被告實難諉為不知 。基上各情可證,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 資料,應係被告交予不明人士使用,而非外出時遺失遭人盜 用,至為灼然。
㈣又金融帳戶作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之 限制,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取得, 且同一人亦得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換



言之,金融帳戶需用者儘可自行申請,若有人反以出價蒐購 、借用、租用或其他名義向他人取得金融帳戶,一般人本於 生活經驗及認識當能預見取得金融帳戶者,係將所取得之帳 戶用於從事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存、提款、轉帳等工具, 他人提領、轉帳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此外,近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利 用人頭帳戶做為出入帳戶之犯罪模式,不僅廣為媒體所披載 ,亦經政府一再宣導提醒,是以避免專屬性甚高之金融帳戶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被不明人士利用為犯罪工具,亦為一般 生活所應有之認識,被告於案發時已年滿29歲,具正常智識 能力及社會經驗,對此自難推諉不知,是本案雖無積極證據 證明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時,主觀上已明知該 帳戶將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但其既可預見將本案帳戶交 予他人使用時,該等帳戶可能供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 藉以收受及轉匯詐欺犯罪所得而製造金流斷點,使他人逃避 刑事追訴之洗錢犯行,竟仍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予該不明人士使用,顯有容任其發生之本意,足 認被告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堪可認 定。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 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查依本案卷內積極證據資料,尚無法證明被告參與分擔對告 訴人陳琇容等29人及被害人林吟樺實施詐騙之過程,或其曾 實際使用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功能轉帳獲取詐得贓款,則本案 既僅能認定被告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予某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任意使用,其所為自屬一般洗錢 、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 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依罪疑 唯輕原則,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遂行一般洗錢 、詐欺取財犯行,均屬幫助犯,爰皆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㈡被告以單一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之幫 助行為,使本案詐欺正犯得以騙取告訴人及被害人之金錢, 並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乃以一行為觸 犯前開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論斷。至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18009號、第19478號、第20727號、第21338號、第2195 5號、第22104號、第22382號、第22975號、111年度偵字第3 2號、第321號、第1389號、第2362號、第2363號、第3153號 移送併辦有關告訴人吳承穎陳琇容、周比琦、許廷彰、蔡 惠蓮、莊雅婷蕭恩弘郭芳均林郁涵陳坤弦徐珮玲江佳怡王俊麟吳清憶及被害人林吟樺被騙匯款並遭轉 帳轉出(即附表編號1、2、10、11、14至18、20、23至25、 28、30)部分,檢察官當庭補充有關告訴人黃詩茹被騙匯款 並遭轉帳轉出部分,經核與本案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 即附表編號3至9、12至13、19、21、22、27、29)有前開裁 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 人任意使用,助長洗錢、詐欺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即 告訴人陳琇容等29人及被害人林吟樺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 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及告訴人、被害人被騙款項金額,暨被告犯後始終未 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難認其犯後態 度良好,兼衡其前無經法院判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8頁), 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未婚、目前從事早餐店 員工、月薪約2萬多元、無需扶養之人(見本院卷第205頁) 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固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惟苟無犯罪 所得,或無法證明有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是 以,在幫助犯之情形,苟幫助犯並未因其幫助行為而獲得任 何犯罪所得(如未自正犯處取得任何利益)或無法證明其有 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亦不需就正犯所獲得之 犯罪所得而負沒收、追徵之責。查依卷內證據資料內容,尚 無從認定本案不明正犯曾將詐得之款項交付、分配予被告, 或另給予被告相關報酬,是被告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不 得對之宣告沒收。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 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 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 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 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其自身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 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惠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許恭仁、吳宇青、王乙軒移送併辦,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毓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遭詐騙之時間及方式 匯存款項時間、地點 匯存款項金額(新臺幣) 匯存款項帳戶 相關證據 1 陳琇容 於109年6月初,在網路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陳琇容,向陳琇容佯稱可入金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琇容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8日13時33分許 楊梅區農會埔心分部臨櫃匯款 38萬9000元 本案帳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478卷第93頁至第95頁、第102頁) 2 江佳怡 於110年4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賺錢理財廣告,並以LINE聯繫江佳怡加入投資網站,向江佳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江佳怡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8日13時33分許、13時40分許、14時18分許 以網路銀行轉帳 5萬元、3萬2440元、3萬元 本案帳戶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東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1卷第34頁至第37頁、第41頁、第47頁至第49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321卷第53頁至第71頁 3.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截圖(偵321卷第71頁至第72頁) 3 董淑銘 於110年6月間,以INSTAGRAM及LINE聯繫董淑銘加入投資網站,並向董淑銘佯稱有老師可帶領投資獲利云云,致董淑銘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8日14時2分許、14時8分許 網路ATM轉帳匯款 5萬元、5萬元 本案帳戶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17244卷第193頁至第195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假投資平台交易截圖(偵17244卷第197頁至第206頁) 3.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7244卷第198頁)  4 吳俞臻 於110年6月間,以LINE聯繫吳俞臻加入投資網站,並向吳俞臻佯稱投資外幣期貨穩賺不賠云云,致吳俞臻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8日14時51分許、14時56分許、110年6月29日13時33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2萬元、3萬元、1萬5000元 本案帳戶 LINE對話紀錄截圖、永豐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字第19317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 5 張敬淳 於110年6月間,以INSTAGRAM、LINE聯繫張敬淳加入投資網站,並向張敬淳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敬淳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8日15時42分許、15時43分許 網路轉帳匯款 5萬元、3萬元 本案帳戶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286頁至第289頁、第293頁至第297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304頁至第320頁)  6 王修宏 於110年5月間,以LINE聯繫王修宏加入投資網站,並向王修宏佯稱可投資金融產品獲利云云,致王修宏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8日15時55分許 永豐銀行匯款 3萬元 本案帳戶 1.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報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259頁至第262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263頁至第281頁) 3.永豐銀行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10偵17244卷第282頁) 7 余佳駿 於110年5月間,在網路上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余佳駿加入投資網站,向余佳駿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余佳駿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8日16時10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帳戶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116頁至第117頁、第165頁至第166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121頁至第164頁)  8 王嘉祥 於110年6月中旬,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王嘉祥,向王嘉祥佯稱可操作平台投資,小金額可有大額獲利云云,致王嘉祥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8日17時53分許、17時54分許 網路轉帳匯款 5萬元、5萬元元(起訴書誤載為5000元、5000元,應予更正) 本案帳戶 1.投資網頁截圖(偵18508卷第6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8508卷第6頁) 3.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8508卷第7頁至第9頁) 9 陳建臻 於110年5月間,在網路上刊登博奕訊息,並以LINE聯繫陳建臻加入博奕網站,並向陳建臻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建臻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9日13時25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臨櫃匯款 100萬元 本案帳戶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185頁至第187頁、第189頁) 2.第一銀行110年6月29日匯款申請書回條客戶收執聯(偵17244卷第188頁)  10 吳清憶 於110年6月中旬,在YOUTUBE網頁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吳清憶加入投資平台,向吳清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清憶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9日13時37分許、7月1日15時54分許 超商ATM轉帳、合作金庫東沙鹿分行臨櫃匯款 9000元、3萬2000元 本案帳戶 1.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及其內頁影本(偵3153卷第17頁至第19頁) 2.中國信託銀行110年6月29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0年7月1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2)客戶收執聯影本(偵3153卷第21頁) 3.LINE對話紀錄、詐騙集團成員個人頁面、假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偵3153卷第33頁至第3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153卷第41頁) 11 郭芳均 於110年5月間,先在網頁上刊登投資訊息,並以LINE聯繫郭芳均加入投資網站,向郭芳均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郭芳均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9日13時57分許 郵局臨櫃匯款 31萬1000元 本案帳戶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382卷第9頁至第10頁、第12頁至第13頁、第20頁至第21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偵22382卷第27頁至第29頁) 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偵22382卷第30頁至第31頁) 12 黃祥祐 110年6月25日,以LINE聯繫黃祥祐加入博奕網站,向黃祥祐佯稱投資博奕網站短時間可賺很多錢云云,致黃祥祐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9日14時03分許 網路轉帳匯款 1萬元 本案帳戶 1.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229頁至第230頁、第233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7244卷第235頁至第236頁) 3.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237頁至第240頁) 4.第一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帳號00000000000【戶名黃祥祐】存摺封面影本、中國信託網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台幣帳戶【戶名黃子禎】資料截圖、第一銀行iLEO數位存摺【戶名黃祥祐】截圖(偵17244卷第241頁至第243頁)  13 楊建良 於110年6月間,先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楊建良佯稱可於平台投資獲利,獲利需扣除手續費、技術費云云,致楊建良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29日15時15分許 合作金庫中興分行臨櫃匯款 15萬元 本案帳戶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79頁至第84頁) 2.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戶名楊健良】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17244卷第87頁至第88頁)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0年6月29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偵17244號卷第89頁) 4.投資平台網頁資料(偵17244號卷第90頁至第111頁)  14 蕭恩弘 於110年6月間,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蕭恩弘加入投資網站,向蕭恩弘佯稱可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蕭恩弘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30日13時40分許 南投市三和郵局臨櫃匯款 11萬9600元 本案帳戶 1.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104卷第12頁至第15頁、第16頁至第18頁) 2.中華郵政110年6月30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收執聯影本(偵22104卷第20頁) 3.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2104卷第21頁至第31頁)  15 王俊麟 於110年6月間,在YOUTUBE刊登投資廣告,並以LINE聯繫王俊麟加入投資網站,向王俊麟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俊麟陷於錯誤,臨櫃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30日15時22分許 國泰世華銀行埔墘分行臨櫃匯款 28萬元 本案帳戶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389卷第24頁至第27頁、第35頁至第36頁) 2.國泰世華銀行110年6月30日轉帳匯出匯款憑證(偵1389卷第38頁) 3.LINE個人主頁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投資平台網頁截圖(偵1389卷第39頁至第43頁)  16 徐珮玲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家庭訂單類之徵人廣告,並以LINE聯繫徐珮玲加入投資網站,向徐珮玲佯稱可操作獲利云云,致徐珮玲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30日16時53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3萬8000元 本案帳戶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2卷第31頁至第32頁) 2.LINE對話截圖(偵32卷第33頁至第40頁)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32卷第41頁) 17 周比琦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打工兼職廣告,並以LINE聯繫周比琦加入投資網站,向周比琦佯稱可帶領操作操作獲利云云,致周比琦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30日17時38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6萬元 本案帳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9478卷第84頁至第85頁、第91頁) 18 蔡惠蓮 於110年5月間,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平台廣告,並以LINE聯繫蔡惠蓮加入投資網站,向蔡惠蓮佯稱可依指示操作獲利云云,致蔡惠蓮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30日17時41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萬元 本案帳戶 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1338卷第12頁至第15頁、第20頁至第21頁、第27頁) 2.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21338卷第31頁至第34頁) 3.LINE對話截圖(偵21338卷第35頁至第38頁) 4.被害人匯款清冊(偵21338卷第39頁)  19 紀華羽 於110年5月間,在YOUTUBE上刊登投資訊息,並以LINE聯繫紀華羽加入博奕遊戲網站,向紀華羽佯稱可操作獲利云云,致紀華羽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30日17時49分許、17時51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元、5萬元 本案帳戶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68頁至第71頁、第74頁至第75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投資網頁截圖(偵17244卷第72頁) 3.網路銀行臺幣轉帳交易明細表截圖(偵17244卷第73頁) 20 林吟樺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求職廣告,並以LINE聯繫林吟樺加入投資網站,向林吟樺佯稱可下單投資賺錢云云,致林吟樺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30日18時3分、18時7分許 ATM轉帳匯款 3萬元、3萬元 本案帳戶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62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19頁、第31頁、第55頁至第57頁) 2.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偵2362卷第39頁) 3.詐欺集團LINE個人資料頁面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362卷第43頁至第51頁) 4.郵局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362卷第53頁)  21 曾偉麟 於110年6月間,在INSTAGRAM上刊登網路投資訊息,並以LINE聯繫曾偉麟加入投資網站,向曾偉麟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曾偉麟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30日18時39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10萬元 本案帳戶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16668卷第5頁) 2.投資網頁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6668卷第7頁至第17頁) 22 黃浩軒 於110年6月間,以LINE聯繫黃浩軒加入投資網站,並向黃浩軒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黃浩軒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6月30日19時26分許、21時56分許、22時11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2萬5000元、2萬5000元、2萬5000元 本案帳戶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167頁至第170頁、第183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偵17244卷第171頁) 3.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172頁至第181頁) 23 陳坤弦 於110年6月間,以INSTAGRAM、LINE聯繫陳坤弦加入投資網站,向陳坤弦佯稱可操作虛擬貨幣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坤弦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日13時31分許、13時32分許 網路轉帳匯款 5萬元、2萬元 本案帳戶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63卷第15頁、第19頁、第31頁、第33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影本(偵2363卷第25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1偵2363卷第27頁至第29頁)  24 許廷彰 於110年5月間,先在臉書網頁刊登兼職廣告,並以LINE聯繫許廷彰加入投資網站,向許廷彰佯稱可跟單操作投資云云,致許廷彰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日13時40分許 網路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帳戶 1.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0727卷第40頁、第42頁至第44頁) 2.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綜合存款存摺【戶名許廷彰】封面影本、彰化銀行員林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戶名許廷彰】封面影本、安泰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偵20727卷第45頁至第46頁、第48頁) 3.詐欺集團「資深專員Yixie」、「亞太區域執行長Vic」LINE個人主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20727卷第49頁至第54頁)  25 莊雅婷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打工廣告訊息,並以LINE聯繫莊雅婷加入投資網站,向莊雅婷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莊雅婷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日14時6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帳戶 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平台EXCHANGE交易明細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1955號卷第6頁、第8頁至第10頁) 26 黃詩茹 於110年6月間,先在臉書網頁刊登工作介紹訊息,並以LINE聯繫黃詩茹加入投資網站,向黃詩茹佯稱可投注獲利云云,致黃詩茹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日14時36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帳戶 1.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210頁至第211頁、第214頁至第215頁、第222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224頁至第226頁) 3.網路銀行臺幣活存明細截圖(偵17244卷第227頁) 4.詐欺集團「Ryoyu若芯」LINE個人資料首頁截圖(偵17244卷第228頁) 27 鍾沂蓁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投資訊息,並以LINE聯繫鍾沂蓁加入投資網站,向鍾沂蓁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鍾沂蓁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日14時42分許 以網路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帳戶 1.LINE對話紀錄及記事本內容截圖、翻拍鍾沂蓁手機LINE對話紀錄照片2張(偵18355卷第23頁至第27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8355卷第28頁至第31頁) 28 吳承穎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網頁刊登打零工之廣告,並以LINE聯繫吳承穎,並向吳承穎佯稱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承穎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日15時27分許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 3萬3000元 本案帳戶 1.LINE對話紀錄及記事本內容截圖(偵18009卷第11頁至第19頁) 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幀(偵18009卷第16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偵18009卷第21頁至第23頁) 29 傅筠 於110年6月28日傳發臉書訊息聯繫傅筠加入投資網站,向傅筠佯稱可投資賺錢云云,致傅筠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日16時1分許 網路轉帳匯款 5萬元 本案帳戶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7244卷第249頁至第252、第258頁及後1頁) 2.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17244卷第253頁至第254頁、第256頁) 3.網路銀行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截圖(偵17244卷第255頁) 4.翻拍fuda.gwstrades.com網頁照片3張(偵17244卷第257頁)  30 林郁涵 於110年6月間,在臉書刊登投資訊息,並以LINE聯繫林郁涵,並向林郁涵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郁涵陷於錯誤,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1日16時8分許、16時9分許、16時10分許 網路轉帳匯款 10萬元、5萬元、2萬元 本案帳戶 1.中國信託江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台幣帳戶【戶名林郁涵】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4張、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郁涵】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2張、LINE對話紀錄及個人主頁面截圖1份(偵22975卷第31頁至第3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975卷第72頁至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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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