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晉語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王梓韋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8
58號、110年度調偵字第1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蘇柏祥告訴被告張晉語、王梓韋傷害案件 ,公訴人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普通傷 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 告2人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調解成立,嗣被告2人並依 調解內容履行損害賠償完畢,告訴人即具狀聲請撤回告訴, 此有本院111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號調解筆錄、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婷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