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0年度,48號
TYDM,110,審簡附民,48,2022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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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56號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74號
11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黃舲


陳姿妗


李靜君
被 告 陳宣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審金簡字第11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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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