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安全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408號
TPSM,111,台上,408,20220209,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陳惟仁



選任辯護人 陳鈺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0 年11月4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2439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570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陳惟仁有原判決事實欄(下 稱事實)一 (一)至 (六)所載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犯行明 確,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共同違反修正前國家安 全法第2 條之1規定,而犯同法第5條之1第1項之為大陸地區 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刑及諭知相關 沒收部分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調 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得心證之理由。
三、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之「發展組織」行為,係包含為 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 、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供機會,提供該機關、機構 或團體之人員接觸、拉攏、吸收新的對象,以期該新對象能 夠同意該組織之設立目的。所稱「發展組織」,指組織中之 成員為該組織之成立目的,對外接觸、招攬、吸收新的成員 ,以擴大組織中可用人力資源而言,不以有刺探公務秘密等 行為為其前提要件。若該被招攬之成員同意而與該組織具備 共同目的,則上開組織之發展行為即屬既遂;反之,若該被 招攬之成員未同意該組織之目的,該組織之發展行為則屬未 遂。又組織本為人之集合,其發展更非單次作為得竟其功, 自可知其構成要件行為,本包含基於發展該組織之單一犯意 ,多次與多個新對象接觸、會面之同種類而反覆實行之行為



,自可認符合集合犯之認定。本件原判決已說明本於調查所 得心證,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並就上訴人安排同 案被告林雍達(業經第一審判刑確定)、李易諴(已歿,另 經法院為不受理判決)及證人張子強共赴大陸地區與化名「 黃冠龍」之大陸地區某公務機構人員會面,提供「黃冠龍」 接觸、招攬、吸收林雍達李易諴張子強之機會,並游說 證人陳星貝李明軒彭智青成為其在我國發展組織可用之 人力資源,且依「黃冠龍」指示行動,均屬發展組織之行為 。又其中僅林雍達李易諴陳星貝同意,而與該組織具備 共同目的,達於既遂,至張子強李明軒彭智青均未應允 配合,則屬未遂。從而上訴人如事實一 (一)、(二)及 (五) 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而犯同法 第5 條之1第1項之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 機構發展組織罪;如事實一 (三)、(四)及 (六)所為,則均 係犯同法條第2項、第1項之未遂罪等旨,詳加論敘。並載敘 上訴人上開如事實一 (一)至 (六)所為,係多次與多個新對 象接觸、會面以吸收伊等為組織成員既遂或未遂之行為,可 認屬集合犯,應包括論以發展組織既遂一罪;上訴人之原審 辯護人以上開數次犯行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之數罪,尚有 誤會,自不足取各等情。復就已確認之事實,敘明上訴人與 林雍達李易諴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之論據。所為論斷,俱有卷存事證足憑,並無認定事 實未憑證據之情形,亦無上訴意旨所指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 則不當或判決所載理由矛盾之違誤,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 適法職權行使,不容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猶執陳詞,仍謂: 伊於事實一 (一)至 (六)所載之諸行為,均係各別起意,並 非全屬同一「發展組織」之部分行為,原審就各該部分未詳 予調查釐清,遽論以發展組織之包括一罪,要屬違法等語。 經核均係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徒以自己之說詞,就相 同證據為不同評價,重為爭執,或對於原審法院取捨證據與 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 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 法情形,不相適合。難謂已符合首揭之法定第三審上訴要件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