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暫抗字第1號抗 告 人 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CMC Materials, Inc.)法定代理人 凱羅 柏斯登(H. Carol Bernstein)代 理 人 陳群顯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許凱婷律師 陳翠華 相 對 人 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羅門哈斯亞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