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4號
上 訴 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陽禧
訴訟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被 上訴人 宏倈生物科技契作自救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盈州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上訴聲明範圍及系爭商業
信託契約記載事項與信託業法第19條規定效力等事項尚有欠明瞭
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1年2月17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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