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15號
TPHM,111,聲,415,202201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祺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祺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祺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9年2月14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 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12 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