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14號
TYDV,111,消債更,14,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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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家豐即黃作君

代 理 人 尚佩瑩(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件:
一、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醫療費用之必要及每月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 件。
三、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及其餘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
四、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 )?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 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五、所有以聲請人及其所扶養之親屬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商業保 險契約書(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 保險)或保單影本,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用及繳費證明?各 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或解約金之金額 ?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列出計算式說明當 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



件。    
六、是否有汽車或機車?若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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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