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衍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德
被 告 麒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 告僅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 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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