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3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惟敦
選任辯護人 謝憲愷律師
張瑜文律師
被 告 林琮育
選任辯護人 林敬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4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幫助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已預見毒品咖啡包可能遭任意添加不同種類之毒品,仍 意圖營利,基於縱使所販賣之咖啡包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販賣第 四級毒品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月5日下午5時54分前之 某時,透過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 入社群網站TikTok(下稱抖音),以暱稱「敦.好友」、「 敦」(為同一帳號「@wei_dun」顯示之不同暱稱)在某影片 留言區中,張貼「新北需要支援找我」之兜售毒品訊息。適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警員執行網路巡察勤務而查悉上 開訊息,即佯裝為毒品買家,以私訊方式與乙○○聯繫,乙○○ 則於與警員交換通訊軟體微信(下稱微信)聯絡方式後,透 過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微信, 以帳號「ddddd2486」與警員談妥以新臺幣(下同) 17,500 元之價格,販賣含有如附表一編號一「說明」欄所示成分之 毒品咖啡包50包,雙方並約定在位於桃園市○○區○○○○街000 號之「紫晴汽車旅館」進行交易。
二、嗣乙○○以微信撥打網路電話予從事白牌計程車駕駛工作之甲 ○○,欲委請甲○○駕車搭載其前往上址汽車旅館,且於對話中 暗示其身上帶有違禁物品。甲○○已預見乙○○此行目的係為交 易毒品,且其種類可能混合二種以上毒品,而甲○○原先拒絕
乙○○之要求,然仍為賺取車資,基於縱使提供販賣毒品助力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以營利、幫助販賣第四級毒品以營利不確定故意,透過如附 表一編號五所示行動電話聯繫乙○○,表示決定以2,500元為 代價,接受搭載乙○○之委託,並於110年1月6日下午2、3時 許,自新北市○○區○○街00號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搭載乙○○前往上址汽車旅館。於110年1月6日下午4 時56分許,乙○○、甲○○抵達位在上址汽車旅館附近之桃園市 ○○區○○○○街000號前,在乙○○將上述毒品咖啡包交付予喬裝 買家之警員時,經警員表明身分而查獲,其販賣行為因而止 於未遂,並為警員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理 由
一、事實認定
㈠被告乙○○被訴部分
⒈訊據被告乙○○就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 品未遂、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等犯行均坦承不諱,並據證 人即同案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皆證述明確(見偵字卷 第49頁至第57頁、第157頁至第163頁),且有警員惠譯賢 、徐揚竣出具之職務報告、查獲現場照片及對話錄音譯文 、扣案物照片、抖音及微信頁面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鑑識報告、桃園分局真 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刑鑑字第1000005715號鑑定書、本院勘驗上開車輛行車 紀錄器檔案之勘驗筆錄(內容詳如附表二所示)等在卷可 稽(見偵字卷第71頁至第73頁、第87頁至第103頁、第172 頁至第175頁、第207頁至第219頁、第243頁、本院訴字卷 二第172頁至第175頁),及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證 ,足認被告乙○○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以採信。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雖未明示「營利 之意圖」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然「販賣」一語,在文義解 釋上當然已寓含有買賤賣貴,而從中取利之意思存在。且 從商業交易原理與一般社會觀念而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 形下,仍係以牟取利益為其活動之主要誘因與目的。又政 府為杜絕毒品氾濫,毒害人民甚深,再三宣導民眾遠離毒 品、媒體報導既深且廣,對於禁絕毒品之政策,應為大眾 所熟悉。再政府對於查緝施用、轉讓及販賣毒品無不嚴格 執行,且販賣毒品罪係重罪,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 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況販賣毒品 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路線及管 道,亦無公定之價格,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而每
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 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對行情之認知、查緝之寬嚴,及 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事由, 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並不固定,然 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 之非法販賣行為仍為相同。依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之供述(見本院訴字卷二第74頁),其於本案販售毒品咖 啡包,每包可賺取100元,可見若交易成功,被告乙○○得 以從中賺取價差獲利,足見其確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 本案販賣毒品未遂之犯行無疑。公訴意旨漏未認定被告乙 ○○存有營利意圖,應予補充。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乙○○張貼上述兜售毒品訊息之抖音帳號暱 稱為「敦.好友」,然據卷內抖音頁面截圖所示(見偵字 卷第89頁至第94頁),該訊息貼文者之暱稱,先後顯示為 「敦.好友」、「敦」,因帳號圖片相同,且被告乙○○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此等訊息皆為其使用抖音帳號所張貼 (見本院訴字卷二第74頁),足認應為同一抖音帳號「@w ei_dun」顯示之不同暱稱。又公訴意旨認本案交易之毒品 咖啡包,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硝西泮等毒 品成分,惟依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000 005715號鑑定書之記載(見偵字卷第243頁),該等毒品 咖啡包內尚檢出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是此部分公訴 意旨,各應予補充、更正。
⒋另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硝西泮分別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且係與被告甲○○基 於販賣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為本案犯行。然據 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所述,其皆僅稱所販賣者為 「毒品咖啡包」,而未表明「明知」其中之毒品成分為何 。本院考量該等毒品咖啡包內所驗得之毒品成分,係混合 二種以上並分屬第三級、第四級之毒品,且非如愷他命等 較為常見之毒品種類,尚難遽認被告乙○○對咖啡包所含各 毒品成分均清楚知悉。惟此種以咖啡包、果汁包形式販售 、透過沖泡方式施用之毒品,本經常遭任意添加不同種類 之毒品,故仍可認被告乙○○就該等毒品咖啡包內含有第三 級、第四級毒品成分,且係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一情有所預 見。此外,本院認定被告甲○○係基於幫助販賣毒品以營利 之犯意為上開犯行(詳後述),故亦難認為被告乙○○與被 告甲○○間具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是認被告乙○○ 係意圖營利,基於縱使所販賣之咖啡包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
販賣第四級毒品不確定故意,而為本案犯行。此部分公訴 意旨亦應予更正。
㈡被告甲○○被訴部分
⒈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 上之毒品未遂、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等犯行,辯稱:我真 的不知道乙○○要販賣毒品等語。其辯護人則以:上開勘驗 筆錄中提及之內容,並非在談論販賣毒品,或僅是在敷衍 、吹噓,不足以認定被告甲○○已知悉所搭載之乘客即被告 乙○○當天是要販賣毒品,而依被告乙○○所使用之通訊軟體 對話、其自承毒品咖啡包是裝在兩個牛皮紙袋再裝進娃娃 內,並未告知被告甲○○娃娃內容為何等情,均無法證明被 告甲○○知悉被告乙○○攜帶毒品咖啡包,另被告甲○○駕車搭 載被告乙○○之車資為2,500元,亦無明顯高於市價之情形 ,因此被告甲○○主張無罪,若仍認被告甲○○構成犯罪,其 僅係駕車搭載被告乙○○,並未收到報酬,亦未取貨或交付 ,應屬幫助行為,請依幫助犯之規定減輕其刑等語,為被 告甲○○辯護。
⒉被告甲○○以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行動電話與被告乙○○聯繫 ,並接受被告乙○○之委託,於110年1月6日下午2、3時許 ,自新北市○○區○○街00號前駕駛上開車輛搭載被告乙○○前 往上址汽車旅館,嗣於同日下午4時56分許,被告甲○○、 乙○○抵達桃園市○○區○○○○街000號前,且於該處為警查獲 等情,業據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自承,並據證 人即同案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皆證述明確(見偵字卷 第23頁至第31頁、第157頁至第163頁),且有上開勘驗筆 錄、警員職務報告、數位鑑識報告、查獲現場照片及對話 錄音譯文、扣案物照片等附卷為憑(見偵字卷第71頁至第 73頁、第87頁至第88頁、第207頁至第219頁、本院訴字卷 二第172頁至第175頁),及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證 ,先予認定。而被告乙○○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毒品未遂、販賣第四級毒品未遂等犯行,經本院憑卷 內事證更正、補充公訴意旨後認定如上,於此不再贅述。 ⒊而據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警詢中證稱:我第一次打給甲○ ○的時候他說我身上有東西的話他不要載我,第二次他自 己打給我問我說是要到桃園嗎,我就開價2,500元給他; 「東西」就是毒品咖啡包,我第一次打給他的時候有暗示 他有違禁品,並說我要把這些違禁品拿給別人,所以第一 次他是拒絕的等語(見偵字卷第25頁至第26頁),及於偵 訊中證稱:當時我主動聯絡甲○○問他可否載我到桃園,他 說有載人到桃園,但身上有東西的話他不要,我說好吧,
然後就把電話掛掉,接著過沒幾分鐘甲○○自己打電話來跟 我確認我是不是要到桃園,我說對,感覺甲○○有點猶豫, 我就跟甲○○開價說不然2,500元請他載我過去,甲○○就說 好等語(見偵字卷第160頁),可知被告甲○○在與被告乙○ ○電話聯繫時,即已知悉被告乙○○前往桃園係為交付法律 禁止之違禁物予他人,因而被告甲○○原先對被告乙○○表示 拒絕,另參以如上所述,毒品咖啡包常混合不同種類毒品 之情事,足認被告甲○○就被告乙○○此行目的係為交易毒品 ,且其種類可能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乙節有所預見,此觀被 告甲○○於警詢中供稱:在載乙○○過程中閒聊的時候,我隱 隱約約知道他可能是帶違禁品但不清楚是什麼,有猜測他 要做非法的事情等語(見偵字卷第53頁至第54頁)亦明。 復依證人即同案被告乙○○上開所述,被告甲○○為賺取車資 ,再次撥打電話予被告乙○○,並在該次通話中表示決定以 2,500元為代價,接受搭載乙○○之委託,據此即可彰顯被 告甲○○在駕車搭載被告乙○○前往上址汽車旅館時,主觀上 存有縱使提供販賣毒品助力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心態。 ⒋再就如附表二所示上開勘驗筆錄內容觀之(經本院於勘驗 時向被告甲○○確認,筆錄中A男為被告甲○○,B男為某被告 乙○○之友人【下稱B男】,C男為被告乙○○,見本院訴字卷 二第175頁),被告甲○○在出發前曾向被告乙○○及B男陳稱 「我原本說不想接啊,可是後來,幹,最近太缺錢了」( 編號一)等語,此即與被告乙○○所證述原先被告甲○○表示 拒絕,後仍為賺取車資而答應委託之聯繫過程互核一致。 被告甲○○又於駕車過程中向被告乙○○提及「怎麼會有人下 午在喝的啊」(編號五)、「你一個放他多少」、「所以 你一個賺50一個賺75,五千塊左右」(編號六)、「你朋 友被衝過,他還敢賣喔」(編號八)、「有送當然是有啊 ,但不太喜歡送,車牌被記很麻煩」(編號九)等語。此 部分對話中雖均未言明所指涉者為何,然一般在談論非法 之毒品交易時,本常以暗語或其他隱諱方式為之,此見卷 內警員與被告乙○○商談交易細節之對話紀錄中,皆未使用 「毒品」、「咖啡包」等用字亦可明瞭。而被告甲○○所稱 「喝的」即與毒品咖啡包之施用方式相符,「一個賺50一 個賺75」或係指販賣毒品賺取之利潤,「你朋友被衝過」 或係指被告乙○○之友人曾為警查獲,「有送當然是有啊, 但不太喜歡送,車牌被記很麻煩」則或指若協助交付毒品 可能在偵查機關留下紀錄而造成困擾,堪認被告甲○○實已 知悉被告乙○○係從事與毒品有關之不法事業。再者,倘被 告甲○○所談論者未涉及不法,自無使用如此晦暗不明用語
之必要,基此更可認為其與被告乙○○談論之內容與毒品相 關,且被告甲○○在對話當時,即已預見被告乙○○前往桃園 係為交易毒品。此外,對話中所提及「一個賺50一個賺75 」等語,亦可據以認定被告甲○○知悉被告乙○○此行目的係 為賺取金錢獲利。被告甲○○之辯護人主張此部分對話非在 談論毒品,顯屬為被告甲○○卸責之詞,無法採信。 ⒌是以,依上開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所述,佐以被告甲○○於 警詢中之供詞、上開勘驗筆錄等補強證據,被告甲○○於駕 車搭載被告乙○○時,具備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 以上毒品以營利、幫助販賣第四級毒品以營利之不確定故 意一情,已可認定。被告甲○○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甲○○ 就被告乙○○攜帶毒品咖啡包、其行程目的係為販賣毒品等 節均不知情,因而為無罪答辯。然本院並未認定被告甲○○ 「明知」該等事實而存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直接故意,被 告甲○○具備幫助販賣毒品以營利之不確定故意乙節,本則 已憑卷內事證認定如上,是此部分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主 張無罪之理由,尚難憑採。
⒍公訴意旨認被告甲○○與被告乙○○係基於販賣第三級、第四 級毒品之犯意聯絡為本案犯行。惟販賣毒品罪之構成要件 ,應係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與購毒者就毒品買賣之重要事 項(如販賣之毒品種類、數量、價格)達成合致後,前往 約定地點交易毒品,至行為人如何前往前述約定之地點, 並非所問。以本案情節為例,被告乙○○與喬裝買家之警員 談妥毒品買賣細節後,其如何前往上址汽車旅館進行交易 ,無論是步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自行駕車,或乘坐被 告甲○○駕駛之白牌計程車,均不影響被告乙○○所為該當於 販賣毒品罪一事。則被告甲○○既未代被告乙○○商談毒品買 賣內容,或為其交易毒品,僅是駕車搭載被告乙○○使其便 於抵達約定之交易地點,其所為自非屬販賣毒品罪之構成 要件行為。另依卷內被告甲○○之辯護人所提出之大都會車 隊計程車試算車資查詢頁面所載(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99- 9頁),自被告甲○○駕車出發之新北市○○區○○街00號前, 至目的地即上址汽車旅館,搭乘一般計程車之單趟車資預 估為1,035元,來回即為2,070元,考量白牌計程車所提供 之隱私性、便利性,及依卷附查獲現場照片所示(見偵字 卷第87頁),被告甲○○駕駛之上開車輛為市價較高之賓士 (Mercedes-Benz)廠牌,其以2,500元為代價,接受被告 乙○○之委託,尚與常情無違,因而無法推斷此2,500元之 車資,為搭載被告乙○○前去交易毒品而特別約定之高額報 酬,自無法逕認被告甲○○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被告
乙○○之販賣毒品犯行。故本院認被告甲○○應係以幫助販賣 毒品以營利之不確定故意,幫助被告乙○○為上開犯行。此 部分公訴意旨應予更正,而被告甲○○之辯護人主張被告甲 ○○所為屬幫助犯,為有理由。
㈢綜上所述,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芬納西泮皆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硝西泮則為同 條項第4款所規定之第四級毒品,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 示毒品咖啡包,於同一包裝內檢出上述不同毒品成分,屬混 合二種以上毒品之情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於本案為第三級毒品)之法 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另被告甲○○駕車搭載被告乙○○ 前往交易毒品,其行為係基於幫助販賣毒品以營利之不確定 故意,提供販賣毒品構成要件行為以外之助力,為幫助犯, 此節已說明如前。是以:
⒈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 項、第9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未遂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4項之販賣 第四級毒品未遂罪。被告乙○○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未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6項、第3項、第9條第3項之幫助販賣第三級毒 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4項之幫助販賣第四級 毒品未遂罪。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為共同正犯,如前所述,容有 誤會,而就被告甲○○所涉部分,因正犯、幫助犯僅係行為態 樣不同,未涉及論罪法條變更,故由本院逕予更正。又公訴 意旨就被告2人所涉販賣第四級毒品部分,皆援引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有所不當,亦應予更正。 ㈢被告2人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 ,應各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即對被告乙○○ 論以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對被告 甲○○論以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
㈣就被告2人於本案所構成刑之加重、減輕事由,分述如下: ⒈被告2人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 之毒品,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⒉被告乙○○已著手實施販賣毒品犯行,然因警員自始即不具 購買真意,實際上無法真正完成交易,其販賣第三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行為尚屬未遂,而被告甲○○所涉犯 行亦為未遂,考量該等犯行造成之法益侵害較小,均依刑 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⒊被告乙○○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就其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犯行皆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被告甲○○所為係幫助犯,業如前述,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⒌被告2人分別適用上開刑之加重、減輕規定,均應依刑法第 70條、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再遞減之。 ⒍被告2人之辯護人皆另主張對被告2人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 酌減其刑(見本院訴字卷二第85頁至第89頁、第199-2頁 、第235頁至第236頁)。然本案毒品交易所涉毒品咖啡包 數量多達50包,且另自被告乙○○處扣得毒品咖啡包32包, 犯罪情節並非輕微,被告甲○○又矢口否認犯罪,實難認為 其2人有何顯可憫恕之處,而其等所涉犯行各已依上開規 定減輕其刑,本院認對被告2人科處減刑後之最低度刑, 皆不至有情輕法重之情,當無從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 減其刑。
㈤本院審酌被告乙○○因貪圖不法利益,著手實施販賣毒品行為 ,被告甲○○則已預見被告乙○○行程之目的係為交易毒品,仍 為賺取車資而駕車搭載被告乙○○,若其2人所為既遂,將危 害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且助長國內施用毒品之歪風,又因 施用毒品而散盡家財、連累家人,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者 ,更不可勝計,對社會秩序造成相當程度之侵害,應予非難 ,並考量被告乙○○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被告甲○○則未能 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於警詢中 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乙○○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心房、 心室中隔缺損)、具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身分、依被告 乙○○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之資料(見本院訴字卷二第95頁至第 117頁)所示其就學及工作情形、其親屬之健康情況及遭非 自願離職之情事,及被告2人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危害、本案毒品交易約定販賣之數量及價格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㈥至被告乙○○之辯護人主張給予被告乙○○緩刑之宣告(見本院 訴字卷二第85頁至第89頁、第235頁至第237頁)。惟本院既 已審酌上述事由,對被告乙○○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所宣告之刑即未合於緩刑之要件,自無從併予宣告緩刑,附 此敘明。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毒品咖啡包82包,確檢出如附表一 編號一「說明」欄所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成分,為不受法 律保護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至鑑驗用罄之毒品,已不 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包裝袋82個,係用以包裝上開毒品 ,如附表一編號三至五所示行動電話共3支,依被告2人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所述(見本院訴字卷二第74頁至第75頁),分 別係用於張貼兜售毒品訊息、與喬裝買家之警員聯絡,或被 告2人間互相聯繫駕車前往上址汽車旅館事宜,皆為供本案 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諭知沒收。 ㈢至扣案之行車紀錄器記憶卡,雖屬本案證物,然非供犯罪所 用之物,是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甲○○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僅屬被告2人前往本案交易地點所使 用之交通工具,難認與本案販賣毒品犯行具直接關聯性而得 認係專供販賣毒品犯罪使用,故亦不予諭知沒收。另本案固 認定被告甲○○以2,500元為代價,接受搭載被告乙○○之委託 ,惟並無事證可認被告甲○○已收取該筆犯罪所得,本院就此 自無從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秀晴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政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附表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說明 一 毒品咖啡包 82包 毒品外觀:黃色粉末 驗前淨重:約579.99公克 (因鑑驗使用1.32公克) 檢驗結果: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 2%)、硝甲西泮(微量)、芬納 西泮(微量)、硝西泮(微量) 等成分,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質淨重約11.59公克 二 包裝袋 82個 用以包裝編號一所示毒品 三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IPHONE/所有人:乙○○ IMEI: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四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IPHONE/所有人:乙○○ IMEI:000000000000000 五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IPHONE/所有人:甲○○ IMEI: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附表二:
編號 勘驗內容 一 【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部分】 A男:我原本說不想接啊,可是後來,幹,最近太缺錢了。 我被,先聽我講,我被(無法辨識對話內容)。 C男:快點啦,跟他約四點。 B男:好你就跟他說,你就開視訊跟他說,你在路上塞車不能 急,急沒有用。他智障智障的,你要幫他看。 A男:你是要開到裡面嗎? B男:我跟你講,等一下,我看他們車庫有停車… 二 【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部分】 B男:你就停在車庫前面,讓他下去,你幫他看一下,假如前 後都沒有車,也沒有覺得怪怪的,就叫他下去,然後他 上車就直接走,假如怪怪的,你們就直接開走,你自己 看他不會看,我很怕(無法辨識對話內容)。 A男:我們不是有車板嗎?我在想要不要直接,要不要趁我直 接上面拉車,你們都不要講(無法辨識對話內容)。 你們都做了,下車,到定點我再叫另外一台。 B男:(無法辨識對話內容)。 A男:北七喔你分多台一點就好了。 三 【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部分】 A男:因為他們一定是這樣子嘛,我到時候會開。 B男:我覺得最好是固定的車,固定的四個,不要有不要有, 就是,最好是固定的。 A男:可是你們車子不能太明顯,你要讓他覺得說…不然拿個 公事包也不錯,因為開雙B很容易被攔(無法辨識對話 內容)。 B男:走那麼長快到你再從後面拿出來就好。 A男:桃園哪裡? C男:我等一下找給你。 A男:你大概跟我講一下。 C男:宏昌十三街。 A男:哪個市? C男:桃園市。 B男:跟GOOGLE要去B的這個地方。 A男:我用我手機導。 B男:車子好跑嗎現在(無法辨識對話內容)。 四 【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部分】 (車內播放音樂) A男:所以五點是另外一個喔,所以五點… (車輛開始行駛) A男:你身上沒有喔?都在後面喔? C男:沒有,都在後面。 A男:都在後面。 五 【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部分】 A男:幹你娘,怎麼,怎麼會有人下午在喝的啊。三小。 C男:沒有啦他是先、先、先,他先跟我拿,然後還有客人要 送,要喝,他先跟我放,我先放給他50。今天怎麼這麼 塞。 六 【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部分】 C男:那兩個我是剛好都到差不多時間,我喬很久。 A男:你喬一個…你放一個放他多少? C男:啊? A男:你一個放他多少? C男:(無法辨識對話內容)給我300,我放他,50包我給他 350。 A男:賺50。 C男:30包我給他375。 A男:所以你一個賺50一個賺75,五千塊左右。 C男:五、六千,六、七千。 A男:差不多。我朋友有人找我跑,幹你娘… 七 【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部分】 C男:(無法辨識對話內容)。 A男:你朋友比較大? C男:他太大了,他自己嘟(音譯),他自己嘟(音譯)。 A男:啊? C男:他自己做。 A男:是喔。 C男:他拿給我一個不用200。 八 【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部分】 (不詳鈴聲響起,鈴聲結束後音樂繼續播放) A男:你朋友被衝過,他還敢賣喔? C男:啊? A男:他還敢賣? C男:照跑,他老本行。 A男:他放哪,他放哪裡? C男:都放,他全放。 A男:他自己在哪裡? C男:啊? A男:他自己在哪裡? C男:他自己,他人在板橋 A男:喔。 九 【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部分】 C男:等一下到了,你覺得要叫他下來拿? A男:啊? C男:等一下到了,你覺得要叫他下來拿? A男:對,應該叫他下來,不然呢?不然呢?不然你要,不然 你要自己拿上去喔? C男:你有送過嗎? A男:啊? C男:你有送過嗎? A男:有送當然是有啊,但不太喜歡送,車牌被記很麻煩。 C男:啊? A男:車牌被記會很麻煩。 十 【檔案名稱「FILE000000-000000F」部分】 C男:那你覺得要叫他出旅館拿還是,直接,直接開到他們車 庫? A男:我是不想進車庫(無法辨識對話內容)。我跟你講,你 等一下就進去找他,我先在外面繞,沒問題你就拿下去 找他。 C男:還是你覺得要叫他在旅館外面拿? A男:不行,他不會,他不會要。 C男:他、他如果跟我說好,他說在旅館外呢? A男:要不然你就問他說,你要送進去還是外面。 C男:他、他、他昨天跟我說都可以。 A男:那你叫他出來拿。 C男:你說在旅館外? A男:不要在門口,我去找一個點,因為我不知道那附近長什 麼樣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