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153號
PCDV,108,司執消債清,153,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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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照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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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財產,以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保險契約,將保單解約金分配為處分方法。債務人如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財產,不予處分返還予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開始清算民 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又查,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計有 25筆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骨灰位或牌位之使用權,及如 附表1、2、3、4所示之財產,並經本院110年11月18日公告 資產表在案。其中⑴就25筆骨灰位或牌位之使用權部分,經 本院函詢該公司經函覆以並無買回之機制,且近月新聞媒體 所報導足重大影響該公司靈骨塔銷售之新聞,亦已為公知之 事實(債權人可自行以該公司名稱搜尋新聞),故是否處分 及處分方式容或有疑,尚待進一步詢問債權人意見或召開債 權人會議,是以先不予以裁定。⑵就資產表其餘財產即本裁 定附表編號1至編號4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保險單,債務 人陳報其無力提現款以代替保單解約,有債務人陳報狀在卷 可明,故應以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保險契約, 將保單解約金分配為處分方法;另附表編號3機車車齡已14 年有餘,編號4國泰金股票僅6股,兩項財產皆價值甚微而難 敷變價成本,故不予處分,爰裁定如主文。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0年11月18日函知各債權 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 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財產名稱 處分方法 1. 富邦人壽保險保單(保單號碼Y220141960-01) 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保險契約,將保單解約金分配為處分方法。 2. 富邦人壽保險保單(保單號碼Y220141960-04) 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終止保險契約,將保單解約金分配為處分方法。 3. 機車(西元2007年11月出廠,廠牌光陽,排氣量124cc) 不予處分返還予債務人。 4. 國泰金股票6股。 不予處分返還予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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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