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11年度,3號
IPCV,111,民聲,3,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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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林嘉興
蔡亦強
戴雅彣律師
複代 理 人 呂書瑋律師
相 對 人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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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禾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