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04號
SCDM,111,交易,104,2021102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振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
4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薛振生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21時57分 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 北巿博愛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博愛街與台元街口左轉 彎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對向有告訴人 楊震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駛至,亦 疏未依規定減速慢行,見狀緊急煞車而自摔,並受頭部創傷 性顱內出血、神經軸突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 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