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852號
TCDM,110,訴,852,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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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8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嘉君




張維





徐炳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2426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13至16、1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13至16、18所示之刑,及附表二編號1 至11、13至15所示之沒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壬○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及沒收。
辛○○犯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己○○、壬○於民國107年5月間,與辛○○、郭翊綺於 107 年6 月間,分別加入羅家濠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所 組成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及結 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參與 ,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出面領取詐欺被害人所匯款項 之「車手」(己○○、壬○、辛○○、郭翊綺所涉參與犯罪 組織罪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上更一字 第42號判決確定;羅家濠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最高



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822號判決確定),其等分工方式為 由羅家濠負責發放提款卡給車手,供車手持提款卡提款,約 定以提領金額之2%為報酬。
二、己○○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與羅家濠及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 般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 號1至11、13至15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5所 示方式,向附表一編號1 至11、13至15所示癸○○等人施用 詐術,致癸○○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 至11、13至 15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 至11、13至15所示金額,匯款 至附表一編號1 至11、13至15所示人頭帳戶。而後己○○以 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5所示方式,取得附表一編號1至11 、13至15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11、1 3至15所示提款時間,前往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5所示提 領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 至11、13至15所示癸○○等人 匯入之贓款後(其中附表一編號6 部分,包含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51號,即另案被告齊柏凱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中,被害人廖敏惠於107年5月31日12時24分許, 匯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齊 柏凱〉之新臺幣〈下同〉16,000元,此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 圍),己○○將上開提領之詐欺款項交予羅家濠,再輾轉交 由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 匿該詐欺所得之去向。
三、壬○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與羅家濠及本案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般 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 12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方式,向附表一編號12所 示丑○○施用詐術,致丑○○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2所 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2所 示人頭帳戶。而後壬○以附表一編號12所示方式,取得附表 一編號12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提 款時間,前往附表一編號12所示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 號12所示丑○○匯入之贓款後,壬○將上開提領之詐欺款項 交予羅家濠,再輾轉交由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法 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詐欺所得之去向。
四、己○○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與壬○、郭翊綺羅家濠( 上3人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金訴字第135號判決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3月確定)及本案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隱匿詐欺所得去向 之一般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 一編號16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6所示方式,向附表一編 號16所示申○○施用詐術,致申○○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6 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6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6 所示人頭帳戶。而後己○○以附表一編號16所示方式,取得附 表一編號16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將該提款卡交予郭翊 綺,由郭翊綺於附表一編號16所示提款時間,前往附表一編 號16所示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申○○匯入之贓 款後,郭翊綺將上開提領之詐欺款項交予壬○,再由壬○交予 羅家濠後,輾轉交由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法製造 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詐欺所得之去向。
五、辛○○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與壬○、己○○、羅家濠(上3 人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金訴字第135號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3月確定)及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3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 般洗錢、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收 受財物之特殊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附表一編號17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7所示方式,向附 表一編號17所示卯○○施用詐術,致卯○○陷於錯誤,於附表一 編號17所示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7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一 編號17所示人頭帳戶。而後辛○○以附表一編號17所示方式, 取得附表一編號17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 17所示提款時間,前往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卯○○匯入之贓款5,000 元(超過上開5, 000元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後,辛○○將上開提領之詐 欺款項及不明所得款項交予己○○,再由己○○交予羅家濠後, 再輾轉交由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 點,而隱匿該詐欺所得之去向。
六、己○○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與壬○、辛○○、羅家濠(上3 人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金訴字第135號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3月確定)及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3人以上共同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一 般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 號18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8所示方式,向附表一編號18 所示午○○施用詐術,致午○○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18所示 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8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8所示



人頭帳戶。而後辛○○以附表一編號18所示方式,取得附表一 編號18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於附表一編號18所示提款 時間,前往附表一編號18所示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一編號 18所示午○○匯入之贓款後,辛○○將上開提領之詐欺款項交予 己○○,再由己○○交予羅家濠後,輾轉交由所屬詐欺集團其他 成員,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詐欺所得之去向 。
七、案經癸○○、未○○、庚○○、丁○○、酉○○、甲○○、 劉秉逸亥○○、寅○○、子○○、乙○○、丑○○、葉秋 妤、丙○○、戌○○、申○○、卯○○及午○○告訴;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 後,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再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核 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壬○、己○○、辛○○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被告3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及被告3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 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 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又本案卷內之物 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己○○、辛○○於警詢、偵 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高雄市刑大警卷一第127至132 頁、第203至210頁、第243至257頁、108偵28708卷第81至88 頁、本院卷第259至261頁、第276至277頁),核與下列證據 相符而可採:
⒈證人即共同正犯郭翊綺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高市警刑大 警卷一第291至301頁、第309至312頁、108偵28708卷第81至 88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癸○○、未○○、庚○○、丁○○、酉○○、 甲○○、巳○○、亥○○、寅○○、子○○、乙○○、陳靖 宇、辰○○、丙○○、戌○○、申○○、卯○○、午○○於 警詢時之證述(高市警刑大警卷一第361至362頁、卷二第11



至13頁、第25至27頁、第39至43頁、第55至56頁、第65至67 、第93至94頁、第105至107頁、第113至115頁、第123至125 頁、第135 至136頁、第151至152頁、第189至191頁、第257 至259頁、第273至275頁、第433至434頁、第463至466頁、 第481至482頁)。
⒊監視器影像一覽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一第139至163頁、108 偵1361卷第51至76頁)。
⒋告訴人報案及匯款相關資料
(1)告訴人癸○○部分:臉書廣告訊息、LINE對話紀錄截圖、金 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一第 363 至372頁)。
(2)告訴人未○○部分:臉書廣告訊息、LINE對話紀錄截圖(高 市警刑大警卷二第19至23頁)。
(3)被害人庚○○部分: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紀錄、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 29至38頁)。
(4)告訴人丁○○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45至54頁)。 (5)告訴人酉○○部分: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57至64頁)。 (6)告訴人甲○○部分:LINE對話紀錄截圖、土地銀行自動櫃員 機存戶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69至77頁、第81至82頁)。 (7)告訴人劉秉逸部分:LINE對話紀錄截圖、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芬園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95至102頁)。 (8)被害人亥○○部分: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分駐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廣告訊 息、轉帳交易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市 警刑大警卷二第108至112頁)。
(9)告訴人寅○○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117至122頁)。(10)告訴人子○○部分: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廣告訊息、轉 帳交易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市 警刑大警卷二第127至134頁)。
(11)被害人乙○○部分: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 第137至140頁)。
(12)告訴人丑○○部分: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刑大 警卷二第153至162頁)。
(13)告訴人辰○○部分:LINE對話紀錄截圖(高市警刑大警卷二 第197至201頁)。
(14)被害人丙○○部分: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臉書廣告訊息、LINE對話紀錄截圖、宜蘭縣政府警察宜蘭分 局新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260至272頁)(15)告訴人謝獻翔部分:臉書廣告訊息、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正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276至280頁)。(16)告訴人申○○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435至438頁)。
(17)告訴人卯○○部分: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 市警刑大警卷二第467至470頁)。
(18)告訴人午○○部分:LINE對話紀錄截圖、臉書廣告訊息、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483至490頁、卷三第3 至10頁 )。
⒌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表: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戶名:陳淑華)交易明細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一第351至35 2頁)。
(2)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齊柏凱 )交易明細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9至10頁)。 (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齊 柏凱)交易明細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103頁)。 (4)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郭惠 茹)交易明細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147至149頁)



(5)中華郵政臺北南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丁義修)交易明細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187頁)。 (6)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雅惠 )交易明細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233頁)。 (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戶名:張珈瑄)交易明細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421 頁)。
(8)元大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古家瑜)交易明細表(高市警刑大警卷二第461至462頁) 。
⒍相關法院判決:
(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35號刑事判決(109偵 32426卷第75至93頁)。
(2)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57號等刑事判決(109偵32426卷第95 至123頁)。
(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109偵 32426卷第125至136頁)。
(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刑事判決( 109偵32426卷第167至190頁)。 (5)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13號、107年度金訴字第 67號刑事判決(109偵32426卷第191至207頁)。(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己○○、壬○、辛○○上開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 洗錢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依被告己○○、壬○、辛○○所述情節及卷內證據,其等所 參與之本案詐欺集團,其成員至少有其3 人、羅家濠、郭翊 綺及向附表一所示告訴人等施行詐術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足認被告3人所屬本案詐欺集團,乃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並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訛。(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 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 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 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 之餘地。另過往實務見解,雖認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 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 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 本條例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 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 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



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 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或2 款之洗錢行為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30 86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己○○、壬○、辛○○、羅家濠 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就本案所犯詐欺取財犯行,使告 訴人等將款項匯入該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而後由被告3 人 或郭翊綺提款後轉交上手,以隱匿其等詐欺所得去向,業如 前述,所為已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聯性,隱匿犯罪 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 流向追查犯罪者,揆諸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 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三)核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13至16、18部分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12部分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 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17部分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之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己○○、壬○、辛○○參與本案詐欺集團,雖未親自實 施電話詐騙行為,而推由同犯罪集團之其他成員為之,但其 等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分工擔任領 取告訴人等所匯遭詐騙款項後輾轉交付上手之車手任務,堪 認被告3 人與參與上開犯行之羅家濠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間,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 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13至15所犯上開加重詐欺 等犯行,及被告壬○就附表一編號12所犯上開加重詐欺等犯 行,與羅家濠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犯意聯絡與 行為分擔;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16所犯上開加重詐欺等 犯行,與被告壬○、郭翊綺羅家濠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間各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辛○○就附表一編號 17所犯上開加重詐欺等犯行,與被告壬○、己○○、羅家濠 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 告己○○就附表一編號18所犯上開加重詐欺等犯行,與被告 壬○、辛○○、羅家濠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各具有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己○○、壬○、辛○○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有部分合致,且



犯罪目的單一,均為想像競合犯,本院審酌上開各罪之法定 刑及被告3 人於審判時坦承洗錢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等情,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對被 告己○○、壬○、辛○○所犯上開各罪,各從一重,均論以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六)公訴意旨雖未就被告己○○、壬○、辛○○就附表一編號1至18所 為,同時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惟上 開部分與被告3人經起訴之加重詐欺罪,各具想像競合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業如前述,應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於 準備程序告知其3人犯罪事實、罪名(本院卷第259頁),依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院自應就上開部分併予審理。(七)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被告己○○所犯如附 表一編號1 至11、13至16、18所示之16罪,係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八)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固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己○○、壬○、辛○○ 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上開洗錢犯行,故其等所犯上開洗錢犯行 ,原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3 人本案所為均係從 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該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 ,參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法理,無從 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僅能於量刑時予以衡酌,併予敘 明。
(九)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詐欺集團犯罪危害民眾甚鉅 ,為政府嚴加查緝並加重刑罰,被告己○○、壬○、辛○○ 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價值 觀念偏差,加入本案詐欺犯罪組織並擔任提款車手而為本案 犯行,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 際間之信任關係,造成告訴人等精神痛苦,所生危害非輕, 所為誠屬不當;並兼衡其等參與本案犯罪之分工、角色深淺 ,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之態度,就洗錢犯行,於審理時自 白,各符合自白減刑之規定(學理所稱想像競合所犯輕罪之 釐清作用);並參酌各告訴人等遭詐欺金額、被告己○○、 壬○、辛○○所提領金額及報酬數額;暨被告壬○自述為國 小畢業學歷,以粗工為業、月收入約10,000元;被告己○○ 自述為國中畢業學歷,前從事汽車美容業、月收入約30,000 元;被告辛○○自述為國中肄業學歷,以鐵工為業、月收入 約20,000元,均未婚、無扶養未成年子女之工作經歷、家庭 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77至278頁)等一切情狀,就被 告己○○、壬○、辛○○所涉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



1 至16「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己○○所 犯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6、18所示之16罪,分別係於107 年5 月30日至同年6月8日所為,犯罪時間間隔不大,尚稱密 接,犯罪手段、態樣及所擔任之角色大致相同,同為侵害財 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參刑 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並參諸刑法 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以 及被告己○○參與情節及附表一編號1 至11、13至16、18所 示告訴人等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 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己○○、壬○、辛○○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組織之報酬, 據其等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係其等提領金額之 2%等語(見 本院卷第277頁),是被告3人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 編號1 至15、17「報酬欄」所示,雖未扣案,均應依第38條 之1第1項之規定,於各該罪刑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均追徵 其價額。另被告己○○並非提領附表一編號16、18所示部分 詐欺贓款之人,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己○○就此部分 個人實際分配之犯罪所得為何,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邱 嘉君實際有何犯罪所得,自難就附表一編號16、18所示部分 犯行,對被告己○○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二)被告己○○、壬○、辛○○或郭翊綺等人持以提領贓款之人 頭帳戶金融卡,均未扣案,且該等人頭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 示帳戶,無法再供正常流通交易使用,實質上無何價值,又 上開人頭帳戶金融卡並非違禁物或法定應義務沒收之物,爰 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 款、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洗錢防制法第15條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三、規避第 7 條至第 10 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號 提領人、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共 犯 行為模式 報 酬 1 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癸○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6年6月 5 日18時 45分許 金門縣○ ○鎮○○ 0000號( 透過網路 銀行轉帳 ) 15,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淑華) 己○○;107年6月5 日18時51分 ;臺中市○○區 ○○路○段 000 號之全家超商自 動櫃員機;15,0 00元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己 ○○提款後 ,將領得款 項交予羅家 濠。 300 元( 計算式: 15,000元 ×2%=3 00元) 2 未○○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未○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5月 31日12時 53分許 高雄市○ ○區○○ 路000 號 、714 號 (統一超 商中民門 市ATM) 16,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齊 柏凱) 己○○;107年5 月31日13時3 分 ;新竹縣○○鄉 ○○街00號之中 華郵政新豐山崎 郵局自動櫃員機 ;16,000元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己 ○○提款後 ,將領得款 項交予羅家 濠。 320 元( 計算式: 16,000元 ×2%=3 20元) 3 庚○○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庚○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5月 31日11時 22分許 高雄市○ ○區○○ 路00號( 透過網路 銀行轉帳 ) 1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齊 柏凱) 己○○;107年5 月31日11時54分 許;新竹縣○○ 鄉○○路000 號 之統一超商中國 信託銀行自動櫃 員機;15,000元 (編號3、4合併 提領)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己 ○○提款後 ,將領得款 項交予羅家 濠。 200 元( 計算式: 10,000元 ×2%=2 00元) 4 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丁○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5月 31日11時 50分許 臺北市○ ○區○○ ○路○段 000 號( 華南銀行 圓山分行 ) 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齊 柏凱) 100 元( 計算式: 5,000 元 ×2%=1 00元) 5 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酉○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5月 31日12時 9 分許 臺南市○ ○區○○ 路○段00 0 巷00號 (統一超 商大潭門 市ATM) 1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齊 柏凱) 己○○;107年5 月31日12時17分 許;新竹縣○○ 鄉○○街00號之 中華郵政新豐山 崎郵局自動櫃員 機;15,000元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己 ○○提款後 ,將領得款 項交予羅家 濠。 300 元( 計算式: 15,000元 ×2%=3 00元) 6 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甲○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5月 31日12時 21分許 臺中市○ ○區市○ ○○路00 0 號(土 地銀行西 屯分行AT M) 15,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齊 柏凱) 己○○;107年5 月31日12時30分 ;新竹縣○○鄉 ○○路○段00號 之全家超商自動 櫃員機;20,000 元(含另案被害 人廖敏惠於同日 12時24分許所匯 入之16,000元, 此部分不在本件 起訴範圍)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己 ○○提款後 ,將領得款 項交予羅家 濠。 300 元( 計算式: 15,000元 ×2%=3 00元) 7 劉秉逸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劉秉 逸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5月 31日13時 許 彰化縣○ ○鄉○○ 路○段00 0 號(透 過網路銀 行轉帳) 8,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齊 柏凱) 己○○;107年5 月31日13時8 分 ;新竹縣○○鄉 ○○路000 號之 統一超商中國信 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8,000元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己 ○○提款後 ,將領得款 項交予羅家 濠。 160 元( 計算式: 8,000元 ×2%=1 60元) 8 亥○○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亥○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5月 31日13時 48分許 屏東縣○ ○鄉○○ 村○○路 00000 號 (透過網 路銀行轉 帳) 1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 戶(戶名:齊 柏凱) 己○○;107年5 月31日14時9 分 許、14時10分許 ;新竹縣○○鄉 ○○路○段0000 0 號之渣打銀行 新豐分行自動櫃 員機;20,000元 、4,000 元,共 計24,000元(編 號8、9合併提領 )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己 ○○提款後 ,將領得款 項交予羅家 濠。 200 元( 計算式: 10,000元 ×2%=2 00元) 9 寅○○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寅○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5月 31日13時 52分許 臺中市○ 區○○○ 路○段00 0 號(兆 豐銀行北 臺中分行 ATM) 14,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齊柏凱) 280 元( 計算式: 14,000元 ×2%=2 80元) 10 子○○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子○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5月 31日21時 12分許 新北市○ ○區○○ 路000 巷 00弄00號 5 樓(透 過網路銀 行轉帳) 10,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齊柏凱) 己○○;107年5 月31日21時19分 許;新竹縣竹北 市縣○○路000 號之中華郵政竹 北光明郵局自動 櫃員機;10,000 元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己 ○○提款後 ,將領得款 項交予羅家 濠。 200 元( 計算式: 10,000元 ×2%=2 00元) 11 乙○○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乙○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5月 31日19時 52分許 臺中市○ ○區○○ ○街0 號 (統一超 商鑫佳慶 門市ATM ) 8,000元 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齊柏凱) 己○○;107年5 月31日20時6 分 許;新竹縣竹北 市縣○○路 000 號之中華郵政竹 北光明郵局自動 櫃員機;8,000 元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己 ○○提款後 ,將領得款 項交予羅家 濠。 160 元( 計算式: 8,000元 ×2%=1 60元) 12 丑○○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丑○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6月 3 日12時 57分許 彰化縣○ ○市○○ 路○段00 0 號(中 華郵政員 林郵局AT M) 15,000元 彰化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 0000000000號 帳戶(戶名: 郭惠茹) 壬○;107年6月 3日13時1分許; 苗栗縣○○鎮○ ○路0000號之統 一超商自動櫃員 機;15,000元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壬 ○提款後, 將領得款項 交予羅家濠 。 300 元( 計算式: 15,000元 ×2%=3 00元) 13 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辰○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6月 6 日18時 22分許 高雄市○ ○區○○ ○路0000 0 號(透 過網路銀 行轉帳) 15,000元 中華郵政臺北 南海郵局帳號 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戶名:丁義 修) 己○○;107年6 月6 日18時41分 許;臺中市○○ 區○○路000 號 之統一超商自動 櫃員機;15,000 元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己 ○○提款後 ,將領得款 項交予羅家 濠。 300 元( 計算式: 15,000元 ×2%=3 00元) 14 丙○○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丙○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5月 30日13時 許 宜蘭縣○ ○鄉○○ 路○段00 號(統一 超商湯圍 門市ATM ) 5,085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 戶(戶名:張 雅惠) 己○○;107年5 月30日13時58分 許;新竹市○○ 路00號之新竹第 一信用合作社南 香山分社自動櫃 員機;5,000 元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己 ○○提款後 ,將領得款 項交予羅家 濠。 100 元( 計算式: 5,000 元 ×2%=1 00元) 15 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戌○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而於右列時間、地 點,匯款右列金額,至右 列帳戶。 107年5月 30日13時 49分許 基隆市○ ○區○○ 路0 號( 透過網路 銀行轉帳 ) 10,000元 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 00000000號帳 戶(戶名:張 雅惠) 己○○;107年5 月30日13時57分 許;新竹市○○ 路00號之新竹第 一信用合作社南 香山分社自動櫃 員機;10,000元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己 ○○提款後 ,將領得款 項交予羅家 濠。 200 元( 計算式: 10,000元 ×2%=2 00元) 16 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申○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6月 8 日11時 1 分許 臺中市漢 口路之某 統一超商 門市ATM 13,000元 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 0 號帳戶(戶 名:張珈瑄郭翊綺(起訴書 誤載為己○○) ;107 年6月8日 11時4 分許;新 竹縣○○鄉○○ 路00○00號之OK 超商自動櫃員機 ;13,000元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壬 ○,壬○再 將提款卡交 由己○○於 107 年6月8 日10時32分 、33分許, 提領另案被 害人范煥埼 遭詐欺款項 2 萬元後, 再由己○○ 將提款卡交 予郭翊綺領 款。 無證據證 明己○○ 就此部分 有獲取報 酬或其他 利得。 17 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網站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冷氣機訊息,致卯○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提 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聯 繫後,於右列時間、地點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 帳戶。 107年6月 4 日13時 5 分許 新竹縣○ ○市○○ 路○段00 0 號(透 過網路銀 行轉帳) 5,000元 元大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戶名:古家 瑜) 辛○○;107年6 月4 日14時23分 許;新竹縣○○ 鄉○○路○段00 號之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湖口分行 自動櫃員機;17 ,000元(含不詳 之人於同日14時 18分許,所匯入 之12,000元,此 部分不在起訴範圍)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壬 ○,壬○再 將提款卡交 由辛○○領 錢,辛○○ 將領得款項 交予己○○ ,再由己○ ○轉交予羅 家濠。 100 元( 計算式: 5,000元 ×2%=10 0元) 18 午○○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社群 軟體FACEBOOK,張貼虛偽 販賣立冷氣機訊息,致午 ○○陷於錯誤,加入賣家 提供之私人通訊軟體LINE 聯繫後,於右列時間、地 點,匯款右列金額,至右 列帳戶。 107年6月 4 日18時 27分許 金門縣○ ○鎮○○ 路0 號( 中華郵政 金城郵局 ATM) 10,000元 元大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000000號帳戶 (戶名:古家 瑜) 辛○○(起訴書 誤載為己○○) ;107 年6月4日 18時37分許;新 竹縣○○鄉○○ 路00號之OK超商 新光銀行自動櫃 員機;10,000元 羅家濠將提 款卡交予壬 ○,壬○再 將提款卡交 由辛○○領 錢,辛○○ 將領得款項 交予己○○ ,再由己○ ○轉交予羅 家濠。 無證據證 明己○○ 就此部分 有獲取報 酬或其他 利得。

附表二:
編號 宣告刑及沒收 1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2「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3「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4「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5「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6「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7「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8「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9「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壬○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5「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辛○○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7「報酬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己○○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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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