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澄字,107年度,3522號
TPPP,107,澄,3522,2020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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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裁定
107年度澄字第3522號
送機 關 監察院
代 表 人 陳菊
代 理 人 黃瑞旭
林炎銘
被付懲戒人 陳世璋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前副局長





許景鑫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前副局長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許景鐿律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監察院彈劾移送本院改制前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於109年7月17日修正施行,依該法第100條 第1項規定,就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 件,於修正施行時尚未終結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懲戒 法庭第一審適用第一審程序繼續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 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查本件係107年8月22日繫屬 於本院改制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有收文章可憑,自應由本 院懲戒法庭第一審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又停止審 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 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許景鑫陳世璋應否受懲戒處分及處分之輕 重,就涉及違反刑事法律部分,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 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於108年1月23日裁定於刑事第一 審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在案。查被付懲戒人2人所涉刑事 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無 罪在案,此有該院109年9月23日桃院祥刑容107訴33字第109



0079226號函附判決書可稽。是本件停止審理程序之原因業 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0條第1項、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埤
法 官 邵燕玲
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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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