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魏笠蓁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被 告 華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慶堯
被 告 劉棋土
劉懷德
劉美節
劉服昌
劉延樹
劉勇昇
劉坤宗
劉榮華
劉力銓
劉寶珠
曾燕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而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482,652元(聲明第1 項至
第12項訴訟標的金額之總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91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力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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