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少梧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27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與丙○○為夫妻,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 係。乙○○前因對丙○○有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5 月14日核發108 年度家護字第367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 稱上開保護令)如附表一之內容。上開保護令經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警員於同年月17日上午10時55分許執行,並 於電話中告知乙○○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於上開保護令之有 效期間內,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8 年5 月18日上午9 時許,前往丙○○上開工作場所欲找丙○○理論,而未遠離丙○○ 前開工作場所100 公尺,繼於同日下午11時48分許至同年6 月24日期間,在臺南地區不詳地點或其臺南市北區○○○路住 處,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並傳送如附 表二所示內容之簡訊至丙○○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以此方式對丙○○為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 令之規定。嗣丙○○不堪其擾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丙○○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認定: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憑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所為之陳述(含書面供述),檢察官、被告均未爭執 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37 -38 頁)。本院審酌本案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 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據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均得作 為證據。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見警卷第1-3 頁、偵卷第31-33 頁、本院卷第36、 38-39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亦為被害人丙○○分別於警詢 、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4-6 頁、偵卷第21-22 、31-33
頁)情節相符,並有上開保護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Message 訊息對話內容截圖等在卷( 見警卷第8 、11-17 頁)可稽,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三、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與告訴人前係夫妻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列之 家庭成員關係。按騷擾者,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 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4 款定有明文,此除係前揭法律明 文規定之專業術語外,亦係對於人與人相處時互動狀態是 否適當的行為描述,具一般智識之人,在理性思考的狀態 下,應可自他人與自己間之親疏關係、交往狀態,或是對 方之情緒、好惡等要素,自行判斷、拿捏彼此間互動往來 之分際,以免所為造成他人困擾而構成騷擾,並不特別需 要專業人士的協助。本案被告為專科畢業,智識能力正常 ,具相當程度之社會經驗,而當時告訴人聲請本院核發保 護令時,被告與告訴人已處於分居狀態,此據告訴人於偵 查中陳明在卷(見偵卷第21頁),且告訴人又聲請核發保 護令,希望法院介入家庭生活,顯然並無意願透過彼此親 自溝通的方式,來處理、修補兩人間之摩擦與衝突,依被 告之智識能力,應可判斷此時倘接續打電話或傳送簡訊給 告訴人,將會造成告訴人心理之不快或不安。且觀諸附表 二所示之傳送簡訊時間,被告於108 年5 月18日、108 年 6 月12日、6 月13日、6 月15日及16日連續傳送數封簡訊 給告訴人,衡情被告密集連傳送簡訊予告訴人,其所為顯 然已足以使一般人處於備受困擾難安而無法平靜之狀態, 基上,被告明知保護令之內容,卻仍密集以傳送簡訊給告 訴人,衡諸一般社會觀念,足以表徵被告有藉以擾亂告訴 人之心理及生活安寧之意,且就告訴人而言,亦足以干擾 其作息,使告訴人之精神上及生活狀態陷於不安,顯然已 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之「騷擾」之行為,屬對於告訴人 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保護令之規定無訛。
㈡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第4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多次傳送簡訊予告訴人而違 反保護令之犯行,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又係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目的,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 犯之一罪。另被告雖同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及第4 款規定,惟上開保護令內容數款規定,僅分別為
不同之違反保護令態樣,被告係以一犯意為一違反保護令 行為,仍應認為係犯違反保護令之單純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夫妻關係,對於婚姻所生紛爭之處 理,本應平和理性,不能強求,於本院核發保護令後,仍 不警惕,漠視上揭保護令表彰之公權力,仍再對告訴人實 施騷擾及違反遠離之禁令,實不足取,惟審酌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 、育有1 子已成年,目前退休,賴積蓄維生,現與告訴人 分居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以其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撥打並傳簡訊予告訴人之行動電話,雖係為其供違反保 護令罪所用之物,然不過為一般之聯絡工具,具有可替代性 ,若宣告沒收之,與其所生之損害及懲罰效果相較,不無逾 其犯行之可責程度而屬過苛,爰均不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一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通話之 行為。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工作場所(臺南市○區○○路0 段000號)至少100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附表二
編號 傳送訊息之時間 訊息內容 證據出處 1 108 年 5 月 18日下午 11 時45 分許 可以幫忙嗎?我滑倒,撞傷了肋骨,謝謝 警卷第 13 頁上方照片。 2 108 年 6 月 12日下午 8 時 35分許 車位的錢,我付的部分,拿去吃-//吧! 我不免好奇,想問你,14 年前你傷害,我跟你兒子,到底你跟你所謂的男友,你又賺到甚麼,不過被白白睡而已。誠如你所講的,再跟你走下去,我就比你更___。 警卷第 13 頁上方照片。 3 108 年 6 月 13日上午 6 時 16分許 去學你的好友,賺錢比較快,在那端盤子,洗碗,如何滿足你的虛心。祝你快樂,樂樂樂。哈哈(笑臉圖示)! 太好笑了! 警卷第 13 頁下方照片。 4 108 年 6 月 13日上午 10 時55 分許 我會用我的餘生,跟妳拚搏,鬥爭,看看你快樂,還是我比較慘。已跟妳下過誓了,我的餘生如果再踏上你○○○家,將不得好死! 警卷第 14 頁上方照片。 5 108 年 6 月 13日某時 ㈠我等著看你笑話,可以想像,你在上班處,老表現多麼高貴,勤快。同事們在你背後,指指點點,你不知道而已。你那賤人好友馮賤人,做色情按摩的,看人家賺錢快又多,賺養老金,要賺到什麼時候。看不起你那些賤朋友,希望你不要像他們那樣賤! 哈哈(笑臉圖示)! ㈡你實在不要臉到極點,到我第一金證券,查我的股票。密碼錯誤,害我被鎖住! 請不要像你好友,那樣賤好不好! ㈢你有沒有真正想過,如果你珍惜這個家,你兒子和我,你可以,為那做色情按摩女的所謂好友,跟我吵了幾十次,每次我雖然很不高興,我忍了,但每次都看到你的高調。這次我已經抓狂了,否則,你有聽以前,我罵你如此髒話嗎?你再高調阿!要我去看精神科。還不知道誰呢? 警卷第 14 頁下方照片、第15頁上方照片。 6 108 年 6 月 15日下午 6 時 7分 十幾年前,你跟妳男友如此高調,算不算姦夫淫婦,真不要臉! 警卷第 15 頁下方照片。 7 108 年 6 月 16日上午 9 時 11分許 啥樣的母親,才生出像你,如此的女兒,看妳如何在高調!再搖擺。今後除了我死,不會再讓妳進入我黃家大門。妳如果再進入,妳將死無葬身之地。因為就像你說的。我再跟妳在一起,就比妳賤! 警卷第 16 頁照片。 8 108年6月某日 14 年前,你真的珍惜這個家嗎?每個月拿我 4 萬元的生活費,說在上班,每天 7:00就出去,晚上 11,2 點回來,甚至於隔天才回來。我跟妳兒子每天吃不到 10 頓的晚餐。妳以為我不知道嗎?你在外面幹啥嗎?我只是忍著,忍著,如此毫無忌憚的行為,妳有仔細反省,而覺得抱歉嗎?我為了讓兒子,有個完整的家。來彌補他的不安全感。8 年前才讓妳再搬回來。我知道妳是利用我,想買台車子(因妳的馮賤友要買車了),妳不想比不上她,所以才與我聯絡,因妳了解,我很疼小孩,不想壤他受苦。但還是一樣,吵架不斷。每次吵,妳就拿起枕頭,棉被,往另一個房間睡。每次都要我低聲求合。但妳不知道每次都讓我想起 14 年前的往事,我恨我怨我幹,這樣妳知道我忍了八年多了。如果過的快了,我願意忘記不堪的回憶。但---?我已經沒辦法再忍了。 警卷第 17 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