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商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61號,
偵查案號:106 年度偵字第2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經查,被告彭商智(所涉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90 23號為不起訴處分)意圖營利,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下午 11時22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 包(第6 、7 包合併檢驗)(驗前淨重 分別為1,040.10、696.52、276.32、1.35、2.49、26.57 公 克;驗餘淨重分別為1,040.02、696.45、276.23、1.30、2. 43、26.5公克;純質淨重分別為468.04、675.62、273.55、 1.22、1.94、23.64 公克)後無故持有之,伺機對外出售。 嗣於106 年1 月13日下午7 時5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 巷00號5 樓之10被告獨居處所,其為女友賴○○發現在內死亡 多時而通報員警,員警為查明死因而經被告之子彭湃同意入 內採證,當場在電視櫃下方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 包,在電視 櫃桌面扣得手機10支、中華電信儲值卡5 張、遠傳電信儲值 卡6 張、台灣大哥大儲值卡3 張、家樂福電信儲值卡1張; 與在被告前方桌面扣得黑色提包1 個(內含現金新臺幣〈下 同〉30萬元、不實國民身分證1 張、不實機車駕照及汽車駕 照各1 張、甲基安非他命2 包)。員警又於106 年1 月16日 下午6 時許,經彭湃同意進入上址搜索,當場在茶几抽屜內 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包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5 條第2 項意圖販1 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 上開所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830號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扣案之上開甲基安 非他命7 包(第6 、7 包合併檢驗)(驗前淨重分別為1040 .10 、696.52、276.32、1.35、2.49、26.57 公克;驗餘淨 重分別為1,040.02、696.45、276.23、1.30、2.43、26.5公 克;純質淨重分別為468.04、675.62、273.55、1.22、1.94
、23.64 公克)因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6 年2 月23日刑鑑字第1060006282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證,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彭商智為意圖營利,於106 年1 月11日下午11時22分 前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7 包,並藏放其位於新竹市○ 區○○路00巷00號5 樓之10之獨居居所,為伺機販賣而持有 之。惟其女友賴○○發現於上址死亡多時而通報員警,員警 為查明死因而經被告之子彭湃同意入內採證,當場扣得如 附表一編號1 到5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及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又員警於106 年1 月16日下午6 時許,經被告之子同意進入上址搜索,復當場扣得如附表 一編號6 、7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而查獲 ,因認被告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惟被告 已於106 年1 月11日死亡,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8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
(二)又被告犯前揭案件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甲基 安非他命7 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 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2 月23日刑鑑字第1060006282號鑑定 書1 份附卷可參(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 字第2830號偵查卷第75頁至第76頁),堪認系爭扣案物,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違禁物 ,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 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7 包,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查獲地點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驗前淨重:1040.10公克驗餘淨重:1040.02公克純質淨重:468.04公克 彭商智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5 樓之10居所之電視櫃桌面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驗前淨重:696.52公克驗餘淨重:696.45公克純質淨重:675.62公克 彭商智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5 樓之10居所之電視櫃桌面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驗前淨重:276.32公克驗餘淨重:276.23公克純質淨重:273.55公克 彭商智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5 樓之10居所之電視櫃桌面 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驗前淨重:1.35公克驗餘淨重:1.30公克純質淨重:1.22公克 彭商智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5 樓之10居所置於桌面之黑色提包內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驗前淨重:2.49公克驗餘淨重:2.43公克純質淨重:1.94公克 彭商智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5 樓之10居所置於桌面之黑色提包內 6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貳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總驗前淨重:26.57公克總驗餘淨重:26.50公克總純質淨重:23.64公克 彭商智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5 樓之10居所之茶几抽屜內 7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1 手機 拾支 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2 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2 中華電信儲值卡 伍張 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2 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3 遠傳電信儲值卡 陸張 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2 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4 台灣大哥大儲值卡 參張 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2 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5 家樂福電信儲值卡 壹張 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2 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6 黑色提包 壹個 業發還被告之子彭湃 7 不實之國民身分證 壹張 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2 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8 不實之重型機車駕照 壹張 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2 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9 不實之自用小客車駕照 壹張 業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2 條之規定予以處分 10 現金 新台幣參拾萬元 業發還被告之子彭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