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4年度,206號
KSDV,104,司司,206,2016030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謝陳芬香(兼清算人謝榮財之繼承人)

      謝榮新 
      謝惠菭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宋明政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9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