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謝陳芬香(兼清算人謝榮財之繼承人)
謝榮新
謝惠菭
前列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宋明政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 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清算人就任後,應即 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 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 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有限公司變更章程 、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依公司法 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 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 債表,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8條、第87條第1 項、第 113 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 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第30條之1 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新協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新協成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提出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會 議紀錄及股東會出席簽到簿等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而依其 所陳報新協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股東有6 人,除 聲請人外,尚有董事長謝猛雄、股東謝黃月嬌,若非經股東 會選任,新協成公司之清算人應非僅聲請人等3 人,並經聲 請人自承新協成公司未經股東會另外選任清算人在案。聲請 人復未提出合法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會會議紀錄、各 股東之簽到表冊、委託出席股東之委託書、清算人就任後, 檢查公司財產情形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前述資 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各股東承認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 任後,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之證明文件等資料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 日內補 正,並於同年12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在案,此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30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