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蔡翰昇
債 務 人 陳家偉
債 務 人 王采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家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陸仟
柒佰■穫B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債務人
陳家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采潔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