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20號
TYDV,103,司促,4120,2014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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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2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蔡翰昇 
債 務 人 陳家偉 
債 務 人 王采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家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貳萬陸仟
  柒佰■穫B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債務人
  陳家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采潔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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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