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657號
PCDV,102,司促,28657,201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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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6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賴裕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貳仟壹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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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