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171號
TYDV,102,司促,7171,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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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171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債 務 人 寇棋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貳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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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