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16號
NTDV,102,司促,1216,201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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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白榮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疇a捌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癡掑腹A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
  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白榮裕於民國(下同) 89年3月16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
     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利率萬分之5.4)計
     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
     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
     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5年2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249,415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1年12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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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